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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会计准则的热点与难点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从7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原因有两个:
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我国列报准则和2009年《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有必要对我国列报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二、主要变化
修订后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整合,并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化见下表:
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
变化点
内容
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整合指南、讲解等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后准则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1)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3)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4)增加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5)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6)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三、详细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解读】财务报表列报=会计报表列示+附注披露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新增)
【解读】鉴于有许多重要信息无法确认到表内(如人力资源、研发),附注的信息就越来越重要,越来越长。
【案例】万科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略,不重要或没有变化,现场讲,以后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信息。
【解读】信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能够判断该会计主体能否持续经营;如果不能持续经营,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下面新增加了第5、6条,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解读】财务弹性是指企业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和利用投资机会的能力,具体是指公司动用闲置资金和剩余负债能力。财务弹性的这种能力来源于现金流量和支付现金需要的比较,当企业的现金流量超过支付现金的需要,有剩余的现金时,企业适应性就强。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解读】重要信息对决策有重大影响,不能遗漏。下面新增的第十条参考了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笔记】有些能抵消,有些不能抵消,为什么?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新增加)
【思考题】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预付账款,如何列报?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如何列报?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研讨】资产的其他分类及其意义
(1)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2)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
(3)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
(4)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解读】本条新增了经营性负债的内容。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思考题】负债的其他分类
(1)货币性负债与非货币性负债
(2)金融负债与非金融负债
(3)确定性负债与预计负债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资产负债表(新格式)
会企01表
编制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
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预收款项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存贷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资产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持有待售负债
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长期应收款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付款
投资性房地产
专项应付款
固定资产
预计负债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工程物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非流动负债合计
生产性生物资产
负债合计
油气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开发支出
资本公积
商誉
减:库存股
长期待摊费用
专项储备
递延所得税资产
盈余公积
其他非流动资产
未分配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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