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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疑:查账征收变核定征收,又改为查账征收如何弥补亏损

        公司2010年成立当年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2011年—2014年是核定征收,2015年又改为查账征收。2015年一季度企业盈利,请问:可不可以弥补2014年及以前年度亏损?另外,企业弥补亏损还需要出具亏损年度的鉴定报告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税收上在核定当年是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所以核定是因为存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因此会计核算上的亏损是不被税收所承认的,不能用今后查账征收方式年度的盈利来弥补核定征收方式年度会计上的亏损。但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方式年度的亏损。即你公司如果2015年查账征收可以弥补2010年的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用不用提供鉴证报告,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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