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销售主要是应用于商业企业,商家为了能够提前回笼资金,促进商品销售,购物卡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我们其他的企业现在也流行发放购物卡做为员工福利,在这个过程中销售购物卡企业和我们购买的企业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下面我们对购物卡销售企业与应用企业的财税风险与账务处理进行梳理。
销售购物卡企业财税梳理:
(一) 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购物卡时,商品并未发出,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1)(2)两个条件,会计上不能作为收入核算,要作为预收款核算,当顾客持卡购物时再确认收入。
(二)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时点是不同的,根据购物卡的销售情况,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如果在销售购物卡时,商城就已经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当天确认收入。成品油加零售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2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 企业所得税
对售卡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收入,故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待顾客持卡购物时确认收入。
购卡单位的财税梳理: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购卡单位在购卡时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因为业务招待费与福利费都是限额扣除的,将发票开为办公用品等记入办公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购卡用途一般为发放员工福利或赠与他人两种情况。
1.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没有变换品名直接记入职工福利费,但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2.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要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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