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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手册(一)收入类

收入类



1.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与会计有什么差异,需怎样调整?


税法上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5.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8.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未使用,如何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11.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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