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完善了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抵扣税款的需要,该行业企业倒逼上游建材供应商开具合规发票,促进税收征管秩序规范。然而由于计税方法的限制和建筑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可能性,这应该引起税务机关高度关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越来越少直至消失。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但必须满足既定条件。因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空间被挤压,个别纳税人可能会因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铤而走险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招标和建设,为防范廉政风险,建设单位不采购材料、动力和设备。假设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一般纳税人将无法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加之不同的政府投建项目进项税额结构差异很大,建筑企业如果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出现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
营业税制下,建筑工程的总价为税前的基数加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计价方法和营业税下基本相同,主要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别,但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计价方法较营业税制下更加复杂。理想状态下,除不征税项目、免税项目外,其他所有应税的计价项目都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保证充分抵扣。但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项目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一些非正常支出也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往往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的方式虚抵进项,虚增成本。比如在人烟稀少的地区修路架桥,购买一些地材根本无法取得发票。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三点建议。
1.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建设项目,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者实行超税负返还。将政府投资的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等,纳入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范围,或实行超税负返还,从制度层面消除个别建筑企业可能因抵扣不足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推行建筑项目管理制,实行动态监控。分企业、分项目建立登记台账,全面采集国土、建设、规划和房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和项目施工进度,以及发票开具、税款预缴等信息,实行相关信息“一户式”存储和动态监控。根据所采集信息,分析比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建造成本、进项税额结构、预决算价格差异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专业造价或审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消除建筑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3.主动出击,加大打击力度。以往的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案源多数来自举报和发票协查,查办时涉案纳税人通常已经走逃,不好查处。因此,税务机关应提前出击,对风险大的农产品加工行业、易产生“富余票”企业展开专项整治,从源头上遏制虚开。
(作者单位:西安市阎良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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