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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江西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月24、27、28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教育辅助服务,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纳税?

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装修服务,请问应该按照什么品目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 2016年3月我单位出售前期购入的部分股票,当时卖出价小于买入价,12月又出售了剩下的股票,此时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请问能否用3月的负差来抵去12月的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 发布日期:2017-02-28

4 我单位在2016年3月出售了之前购入的部分股票,当时的卖出价是小于买入价的,在12月又出售了剩下的股票,这部分股票的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请问能否用3月的负差来抵去12月的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因此,您单位可以用3月的负差来抵去12月的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

5 我公司对外出租了一套毛坯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二个月的免租期,主要是承租方用来装修,请问这个免租期是否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7-02-28

6 我公司对外出租了一套毛坯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二个月的免租期,主要是承租方用来装修,请问这个免租期是否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该种情况不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7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把本单位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并带工作人员的情况应按哪项品目申报纳税? 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

8 请问单位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您单位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9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能否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 发布日期:2017-02-2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2017.02.27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7-02-27

1、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①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②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后,不得申请代开专票。

③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无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均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哪些情况下自然人可申请代开专票?

答:除以下情况外,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代开专票:

①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7.02.24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发生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发生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之后丢失营业税发票,现在要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答:不需补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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