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办费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税前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政策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该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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