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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日发的购物卡,为什么开的是不征税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税务师 2021-09-13


丽姐,员工生日发的购物卡,为什么开的是不征税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这两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疑惑,今天,我就给大家一文说清有关不征税发票的那些事儿~

为什么开的是不征税发票?

这个可以直接参考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纳税人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体现为“不征税”,票面税额体现为“***”。发票开具应符合上述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不征税发票可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刚看完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再看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肯定是“不能!”

但凡事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加油卡。

加油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如下: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不征税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这个需要区分2个环节:

1) 购买或充值环节:不能税前扣除;

2) 发放、使用环节,可以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详情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二十三、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都有哪些情形开具不征税发票?

为你总结了以下16种情形,请收藏!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收到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4)代收印花税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5)代收车船使用税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代收行为不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1)不征税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代收行为不征增值税。

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注:16种开具不征税发票情形来源于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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