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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男子在自家店里坐着,却突然闯进6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将
辽宁抚顺,男子在自家店里坐着,却突然闯进6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将他胖揍了一顿。他持刀自保,却不慎捅伤1人,造成对方伤残9级。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男子不服,3次上诉,法院终于给出公正判决,真是太不容易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天,尹海刚刚参加竞标回来,路上遇到竞争对手关强,指着他说:“你识相的话,就赶紧退出竞标,否则不要怪我对你不客气!”

尹海冷笑一声,并没有搭理他,他坚信现在是法治社会,自己是合法竞标,凭什么退出,真是太可笑了。

关强吃了个瘪,恼怒地说道:“好!你有种,你给我等着!”说罢他气愤离开。

尹海根本没把这事放心上,他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惹事便能平平安安。

尹海是农村人,为了给家人带来更好的生活,他把家底掏空,到城里开了一家配货站谋生。

因为他老实本份为人真诚,生意越做越红火,竟无形中得罪了同行。

就在关强放下狠话后不久,尹海正准备下班。突然配货站里闯进来了6名彪形大汉,而为首的正是关强。

关强再次瞪着尹海问:“最后问你一次,到底退不退出竞标?”

尹海是个犟脾气,明知道对方有备而来却不愿意服软。

关强瞬间被激怒,他大喊一声“打”,6名大汉一拥而上,对着尹海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拳打脚踢。

尹海被打得鼻青脸肿,惨叫声不断,突然他在地上摸到了一把刀。

出于本能,他抓起刀不顾一切胡乱挥舞,他低吼着:“你们都给我闪开,离开我的家。”

可是大汉们认为尹海只是虚张声势,他们对他的警告置若罔闻,依然一窝蜂冲上去对他进行殴打。

在一片混乱中,尹海扎中了一个人的腹部,那人当场吃痛,痛苦地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呻吟,继而倒了下去。

众人大惊,马上停止了打斗,将伤者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尹海意识到摊上大事,他浑身发抖,不知所措。在缓和情绪后,他决定去投案自首。

尹海到案后,立即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送进了看守所。11天后,他被家人取保候审。

被他捅伤的男子叫魏大林,虽然没有性命之忧,但经法医鉴定,他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构成伤残9级。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认为尹海涉嫌故意伤害罪,给他人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此罪名,尹海严重不服,在法庭上他为自己提出辩解:

1、事发前,是关强带着一群人,到自己家里对自己进行殴打和辱骂,他们存在重大过错。

2、事发时,自己正在同时被6个人殴打,而自己持刀时,他们不顾警告,继续殴打自己。自己挥刀不慎伤人是真,但自己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才实施的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尹海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范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而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

在本案中,关强和魏大林等人,私自闯入尹海家中行凶不假,但其实施的非法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尹海人身安全的程度。

而尹海却手持利刃,刺伤了受害人魏大林,导致他发生重伤2级,伤残等级9级的严重后果。尹海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但在案发后,尹海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陈述案发经过,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尹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赔偿魏大林3.6万元。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尹海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被2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尹海本来就犟,他没有认命,经过慎重考虑,他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没想到,这次竟然有了新的结论。

再审法院认为:

当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而本案中的焦点是,尹海的行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

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综合遭遇不法侵害时的具体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情节,考虑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再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尹海突然同时被6个人围殴,力量上存在巨大悬殊,尹海是无法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尹海出于自保,持刀完全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应属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再审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尹海无罪。魏大林需返还尹海已获得的3.6万元赔偿款。(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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