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实婚姻问题及解决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因为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的当事人因为结婚证丢失,诸如此类,当事人在夫妻双方产生纠纷后以事实婚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知存在差异。如有的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后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当事人以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修改,但法院仍然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等。三、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再分析
四、离婚案件的送达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的自身特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些有别其他案件的要求,如除因下落不明、不能表达意志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也必须主持调解等等,而要满足此类要求,前提是送达到位,当事人已经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另外,为媒体热议的“被离婚”的问题,其根源也在于当事人质疑送达的合法性。由此可见,离婚案件的送达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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