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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员工多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作者:周缘求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问题:

1、员工发生工伤,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并没有办理离职,而是继续在本单位上班。请问,单位还要继续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吗?如果以后再次发生工伤,还可以索赔吗?

2、员工曾经在集团公司一下属全资子公司工作,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同意调岗,该岗位是集团公司岗位,故在鉴定九级伤残后办理离职手续,正式就职于集团公司。后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再次发生工伤,同样是九级伤残。现本人要求原来的子公司和现在的集团公司分别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是否可仅支付一次?

3、单位和员工就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故在事故发生至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公司均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单位如此处理是否合法?有无风险?

解答:

1、《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继续在本单位上班,单位就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其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5级至6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属于7级至10即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工伤的,有权再次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45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多次发生工伤如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32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员工在母子公司分别发生工伤,母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因此,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均不能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员工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而是应当分别按照在本公司内发生的伤残等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单位与员工就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公司按照非因工负伤的病假标准发放工资,个人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未避免风险,单位可在发放病假工资时,明确向员工说明,公司暂按非因工负伤发放病假工资,如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工伤,则公司即予以补齐病假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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