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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处理工伤事故
作者:广东泛城律师事务所 王志强 合伙人、律师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建筑施工特点,又经常发生工伤(工亡)事故,为指导企业应对工伤(工亡)事故,现就工伤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等做一整理,供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参考。
一、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七项规定中需注意的是第2项和第6项,在第2项中,特别将工作时间前后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也列入工伤;第6项则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入工伤,另外,对于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包括机动车事故),有司法判例认为从员工出差时起至员工返回单位(或家里)的时间内均属于工作时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后,在企业已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按下列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部分费用可能将转由企业承担: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
三、   工伤待遇标准及费用承担
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工伤后,员工按下列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均由单位支出:
工伤待遇项目\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支付主体
1、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不解除劳动关系,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支付。
保险基金
3、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经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同意在外就医的,交通、伙食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所在单位
4、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的假肢、假牙等辅助器具,全额支付。
保险基金
5、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不超过24个月,在此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所在单位
6、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50%
40%
30%
保险基金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保险基金
8、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月)
90%
85%
80%
75%
保险基金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50
40
25
15
8
4
所在单位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10
8
6
4
2
1
所在单位
注:详细规定请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参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例:某员工在2008年12月1日发生工伤,发生工伤前其工资每月为1200元,住院治疗100天,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至2009年5月31日,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社会保险,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则单位应支付的款项至少包括:1、全额医疗费。2、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50*70%。3、医疗终结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的全部工资:7200元=1200*6。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1*60%*16。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两项费用在员工离职时支付):3621*60%*(50+10)。
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给予如下补偿: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地区为60个月)。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工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亡待遇。
五、   员工非因工受伤或死亡时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员工非因公负伤或者死亡,单位并非完全可以不负责任。员工负伤,但不属于工伤、第三者侵权的,员工按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应给予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假期,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支付6倍,供养2人的,支付9倍,供养3人及以上的,支付12倍。
六、企业在处理工伤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用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目前有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只购买商业人身伤害险。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不能以商业险赔偿款抵付工伤待遇,仍应依法赔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发生工伤事故,在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法院调解解决。部分施工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私下和员工签订协议进行私了,了结双方劳动关系等。但因工伤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国家均有明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未按照国家标给付的,如果对方起诉的话,法院还可以调整。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相关赔偿等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在与劳动者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最好由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制作成有较强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防止劳动者反悔。
3、在招聘员工时,要进行体检,防止已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入职。职业病也属于工伤的一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员工长期接触粉尘、强光、噪音等污染,存在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建筑施工企业要非常注意职业病的防范,特别是在招用容易接触水泥粉尘、强光、噪音等岗位的员工时,应在员工入职时及入职后定期安排员工进行体检,已有职业病的应不予录用,否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旦入职后才被认定为职业病,而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该职业病是在入职之前患上的,相关责任均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应绷好安全生产这根弦,减少工伤、安全事故,依法购买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亦应依法处理,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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