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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也就是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存在大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一律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将使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享有,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然终止。


本案当事人对贾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在贾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在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上并无改变。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未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在明知贾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未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故双方在贾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0月解除,甲公司支付贾某经济补偿金97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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