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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储蓄卡有关的六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储户办理借记卡将资金存入银行后,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持卡人享有的是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对于犯罪分子利用借记卡制作成伪卡并盗刷的行为,由于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其在盗刷中支付的资金并不构成对真实持卡人的有效清偿,故真实持卡人仍可要求银行履行储蓄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果银行主张持卡人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则银行应当举证证明。
——(2013)沪一中民六()终字第152 号陈某诉甲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银行卡因被他人通过伪卡交易给持卡人造成了储蓄存款的资金损失,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储蓄合同的发卡行违反本案储蓄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储蓄合同的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资金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苏灿贤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湖中支行借记卡案

 

【裁判要旨】

银行客服短信提示系银行向客户履行通知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在客户因借记卡被盗刷而遭受财产损失时,该客服短信提示不具有免责效力。

——岳书进诉工行五一路支行等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系刑事侵权与民事违约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并且民事案件的事实是非常容易查清也不依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而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黄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某分理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退还货款,若经双方同意使用POS机进行退款,则银行成为当事人退款的履行辅助人。若另一方未能收到退款,应由当事人向其承担责任,其对该银行的起诉,应当驳回。

——王某诉某银行退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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