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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条内裤引发的“血案”,到底谁更冤? | 聚焦劳动法

 

洗条内裤引发的“血案”,到底谁更冤?

 

    据媒体报道:37岁的肖某是某公司食堂的员工,有人向公司举报,今年1月13日肖某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内裤。事后连续多日无人在单位食堂用餐,公司只得给员工临时订餐并将肖某开除 肖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单位系违法开除,需支付7万余元的违约金和工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肖某承认洗内裤,但称并不是经期的。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该新闻一经媒体报道,引发讨论一片。有谴责员工的,认为其此举实在令人恶心,企业解雇完全具有正当性;也有认为企业解雇失当的,认为员工虽有错,但错不至于到足以解雇的程度;更有谩骂仲裁员的,认为仲裁员过于教条僵化,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哪个企业的规章制度会写“不准用洗菜盆洗内衣”?但从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又都会觉得自己冤,被骂很委屈。

 

员工认为,自己确实不应该用洗菜盆来洗内衣,没考虑到其他员工的感受,但是自己并没有故意为之,是公司要裁员才找的这么个“小题大作”的理由,以这个理由被解雇很“冤”。

 

企业则认为,食堂用的洗菜盆不能用来洗内衣,这是基本卫生常识,普通人都知道,洗内衣事件发生后,连续多日无人在单位食堂用餐,不解雇不足以平民愤,但解雇却被判违法,实在是“冤”。

 

仲裁员则认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应当要有法定理由才可。企业虽然能够证明员工存有违纪的事实,但又没有提供该违纪行为可以被合法解雇的相应依据,企业举证不充分,严格按法律规定来判案却被骂,也很“冤”。

 

到底谁“冤”呢?问题出在哪?

 

对于此类涉及到企业解雇员工争议引发大讨论的案例,大多有这么几个共同的特性:一是对“违纪”程度的认定,认识不一;二是对“违纪”处理的依据是否需要具体明确,看法不一。如这些年来热议的“维珍航空解雇发微博空姐”案、“和平饭店解雇偷吃苹果员工”案、“阿里巴巴解雇作弊抢月饼员工”案等都是如此。

 

还是先来看看法律规定吧!1995年《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仔细对比,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少了“劳动纪律”四个字。就是这么四个字,争议又来了。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把“劳动纪律”纳入到规章制度范畴的,仅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员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如果企业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裁审机构需要企业提供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举证不能,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有的人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中有,《劳动法》仍然有效。企业认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没有规章制度规定,同样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将其解雇,解雇仍是合法的。

 

有的人反驳到,既然说《劳动法》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还有效,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写入了,是立法过程中“遗漏”了吗?为什么与“劳动纪律”密切相关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废止了呢?可见,《劳动合同法》把“劳动纪律”排除在外是立法本意的体现,就是要严格管制解雇行为。

 

还有的人又反驳,难道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就一定不能解雇员工了吗?员工难道不需要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吗?员工如果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即使没有规章制度也同样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看,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道理。你叫人家裁审机构怎么判?这还只是法律依据上的争议。还有“违纪”程度上的争议,如何认定违纪情节是否严重?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认为自己冤,也是可以理解的,看站在哪个角度说而已。

 

企业行使解雇员工的权利,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这样的权利不能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非常高、甚至相当苛刻。用人单位要举证员工违纪的事实存在、要举证违纪的情节严重、要举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要证明管理制度通过民主程序、要证明管理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要证明解除合同的依据条款、要证据违纪与解除依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解雇程序合法、甚至还要证明解雇合理等等。因此,新闻报道中仲裁委认定企业解雇违法不足为奇。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根本上调整法律上对员工解雇保护的倾斜程度,要赋予企业相当的用工自主权。员工违纪情节的高低,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企业自身最清楚,尊重企业的管理。应从劳动立法上,增加企业可以依法解雇员工的情形,比如员工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或职业操守等,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解雇,而不仅仅局限于规章制度。司法实践中也因引导员工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诚实履行劳动义务,尊重企业的违纪程度的合理性判断,逐渐就企业解雇违纪员工的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认识趋于统一,这样各方都不应觉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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