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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滥用违纪处罚引起劳动纠纷问题探析
[摘 要] 该文论述了废除《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规章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劳动实务中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处罚引起劳动纠纷的种类,提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违纪处罚权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劳动违纪处罚权 劳动规章 劳动纠纷 一、引
[摘 要] 该文论述了废除《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规章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劳动实务中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处罚引起劳动纠纷的种类,提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违纪处罚权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劳动违纪处罚权 劳动规章 劳动纠纷
  
  一、引言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须的管理制度,它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企业对员工处罚权源自劳动规章制定权,是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和维持单位的生产秩序,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我国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处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理》。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推行,国务院已于2008年1月15日的165号文件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理》。这样,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处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采用开除、辞退、罚款等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处罚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相应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机制。那么,用人单位该怎样适应《劳动合同法》要求和市场用工需要,调整、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违纪处罚制度,减少劳动纠纷、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1.有关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中,不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在《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企业法》等法律和劳动部发布的文件(如:1997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企业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起对新开办企业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中都有对劳动规章的相关规定,这样不利于劳动者和相关人员对劳动规章法律规定的了解和运用。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规章的规定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例如《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见,这两部法律对制定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是完全重复的。又如,我国最高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中,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使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显是前后矛盾和冲突的。
  3.由于对劳动规章的概念以及与劳动规章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定、修改程序问题,因语焉不详而显得抽象而模糊。尤其是对违纪职工处罚行使的主体、处罚的原则等方面,法律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已有的法律规定由于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或太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但对于什么情况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失职”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于发挥劳动纪律的应有作用,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违纪处罚引发一些劳动纠纷的产生。
  三、劳动实务中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罚引发纠纷表现
  1.处罚员工随意。用人单位处罚违纪员工不是按合法合理来处理,而是依领导的个人意志和权力随意处罚职工。案例:某公司成立之初,规模不大,设在市中心。规模扩大后,公司在某乡镇盖了新厂房,把生产车间迁往那里。 姜某是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工程师,得知车间要搬到乡镇去,便找到总经理要求调换岗位不到离家太远的新厂上班,遭到经理的拒绝,并提出《员工守则》上有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的决定。于是姜某不去新厂上班,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姜某按除名处理引发的劳动纠纷。本案中,公司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事先与姜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强迫姜某服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对其除名的处理,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内容违法。据报道: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两员工因“举止暧昧”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员工间谈恋爱者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因此,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无效。
  3.处罚员工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经常采用高度概括性的用语,而对该用语的含义又没有详细说明或者定义,导致企业对员工处罚引起不服发生纠纷。另外,有的单位规章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系统性。例如:有的单位规定了录用条件,但缺少与之配套的考核制度及考核方式,导致用人单位虽觉得新招录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新录用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常面临劳动纠纷。
  4.处罚员工程序不当。案例:张某是厦门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主管,2008年公司例行审计发现张某报销的一笔差旅费含近4000元的虚假票据。经调查,张某向公司书面承认错误,向公司退赔款项。张某弄虚作假的行为触犯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本有权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因无法在短时期内找到替代张某的合适人选,公司在2008年9月对张某作出记大过的处分。2009月3月,公司找到了张某的替代人选,人事部门通知张某撤销其记大过处分,改为对张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本案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同一违纪行为做出两次处罚引发的劳动纠纷,从民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即产生了法律效力。而更改员工处罚决定实际就是撤销原法律行为并重新做出新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民事行为必须具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事由。就本案而言,公司对员工的过错已经调查清楚,员工无隐瞒事实和其他违纪行为,故公司企图更改对员工已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四、解决用人单位违纪处罚引发劳动纠纷的措施
  1.处罚员工人性化、规范化。用人单位管理者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更新用工管理理念。处罚员工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最终目的,而且对员工做出较严厉的处罚本身也是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平时忽略进行有效的员工管理机制,在实施员工违纪处罚管理时,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员工必要的培训教育及改过自新的机会,会让员工觉得用人单位欠缺人性化,缺少归属感和认同感,影响员工工作士气。因此,劳动者违纪情况发生后,要具体分析其违纪的原因,然后分情况给予处理,而不应不加区别地对职工采取只要违纪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2.处罚员工明确化、合理化。判断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罚是否合理和明确,单纯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或纯粹以用人单位大多数员工认同为标准都失公平。从用工实践来看,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规章制度客观标准的制定者,也是客观标准的衡量者,又是职工违纪处罚的执行者,这样使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纪处罚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纪处罚要明确、具体,在劳动规章制定中尽量避免使用“严重失职”、 “严重违纪”等模糊性词语,明确区分不同岗位具体标准,对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确定不同的处罚,同时限定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范围只能是规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从事生产、用人单位管理行为,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另一方面对违纪员工处罚要尽量合理化,使员工的违纪行为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与员工所受到违纪处罚应相当。
  3.劳动监察制度化。在劳动实务中企业对员工处罚流行“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为的”,这是典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实质是不平等的,需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从劳动关系的外部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情况。《劳动法》第74条、80条都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和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监督检查。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权力。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进行监察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种类;(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3)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4)劳动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和对劳动者纪律要求是否合理;(5)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更改。否则,法律上的模糊和漏洞就为用人单位滥施权利,随意处罚违纪员工留下了隐患,这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极为不利。
  4.违纪处罚合法化
  (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设定主体和内容要合法。一是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劳动纪律设定的主体。而其他企业设定主体应该是该企业的权利机构或董事会、经理等;二是企业劳动纪律的内容合法,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冲突。
  (2)用人单位处罚违纪员工程序要合法。①要确定用人单位已建立的合法规章制度尤其是对违纪员工处罚规定已经公示、公布,而且制定劳动规章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确定,已经让每位员工知熟,并通过工会逐一落实。②企业日常需注重对违纪员工的考勤和绩效考核,并详细记录在案。员工每次违纪,用人单位都应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③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必须有送达的程序,这也是许多用人单位容易忽视的地方,也常常导致仲裁和诉讼失败之处。用人单位要确定对员工处理意见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到违纪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的可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④违纪员工的申述辩解权需要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必要的申辩程序;用人单位在对违纪职工做出处罚决定后,一般应告知职工有辩解申诉的权利,如不服用人单位违纪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 可以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处罚员工及时化。目前,我国已于2008年1月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职工违纪处罚时期限制的规定,依照劳动违纪处罚及时性的原则,职工的违纪行为在一定时期内未被揭发或揭发而未被查实的,用人单位不得再对其实施处罚。同时借鉴国外成熟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处罚期限应分两种情形:第一、员工的违纪行为若被查证属实,用人单位应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2个月以内做出处罚决定,逾期未做出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丧失了对违纪员工处罚权。第二、员工违纪行为自发生之日2年内未被揭发或被揭发而未被查实,用人单位不得再对其实施处罚。
  参考文献:
本文出自:www.luotuo.net.cn 骆驼论文
  [1]王昌硕编著:《劳动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2]张义玲:《用人单位惩戒权滥用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06年优秀硕士论文,第3页
  [3]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22页
  [4]《对员工违纪处分能否更改?》, http://www.china-tophr.com/cmpd/refershow.asp?id=3885,登陆时间:2009年6月24日
  [5]时秋芳 唐彤平:《用人单位如何正确处理违纪员工问题》[J].《国晖律师》电子杂志,2009年第1期
  [6]张在范:《论我国劳动违纪惩戒法律制度的新架构》[J].《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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