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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裁判辑要(含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形合辑)


  • 民诉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问: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提起诉讼由其自主决定,法院不能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严格依法进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对该案外人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要点:

  1. 主动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

  2. 针对本诉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3. 缴纳案件受理费

※ 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形合辑

  1. 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  撤销权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 合同转让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28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29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4. 反诉中的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127条: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提起反诉讼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重婚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诉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产生的诉讼

    《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 不得追加第三人法定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

    9、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1、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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