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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的减免问题

回答者:yangjie2015  回答时间:2016-02-02 16:33:20
1.财税[2016]12号是针对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小微企业扩大免税范围,针对的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三项政府性基金。(部分省份有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理解为:教育费附加的起征点高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了教育费附加等也可减免)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基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基础上来缴税的,故如果免了增值税和营业税,那么附加税种也就不需缴纳了。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35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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