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
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
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
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
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
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
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
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
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
会计账簿,健全
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
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
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
应纳税所得额或
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同时,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规定: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税款的,
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会计账簿设置、财务制度执行、
会计核算质量等情况的调查和判断,所采取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措施,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其项目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明确不能在税前扣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
自然人支付时为不含税的,可将不含税
支出换算为含税支出后进行会计处理,按照
企业所得税扣除和
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计提折旧或摊销。对于异地
施工项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综合
征收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
机关咨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