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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律师,你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 技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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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代理人,你认为这笔款是什么性质?'被点名后,抬头看见一席黑色庄严地法袍,在高悬的国徽下散发出不怒自威的气息。此时的我,一方面想快速准确地向法官'交待'清楚,另一方面又生怕出现任何差池,在庭审笔录中贻人口实,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刚进律所时高年级律师送的八字箴言在脑中一闪而过,恰如此时的心境----'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在庭审这样一个不可逆的环节,如何才能'言'丝合缝地向法官传递信息?不同的庭审环节,法官又有什么不同庭审目的?基于一名法律搬砖工走过、路过的庭审,加上十余年法官经验的前辈指点,今天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分享作者些许心得如下,以飨各位读者。





一、言简意赅的开庭陈述


拒不完全统计,北京一个基层法院法官每年处理案件数量有500+。巨大的案件承办压力下,有的法官一个下午就必须写出三份判决书。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案件量更是成井喷式增长。可知,开庭时法官对事实掌握的透彻程度,可能远远赶不上已经消化案件材料个把月的律师同仁。


故!法官要求我们陈述案情,只是希望我们讲明核心的案情梗概,以便对案件有宏观把握。为了防止律师在此时便滔滔不绝,有经验的法官甚至会强调,'一定要简单啊!后面还有充分的发言机会。'所谓简单,其实是让我们把开庭陈述控制在3分钟以内。偶遇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最好不要超过5分钟。那么究竟如何在三分钟内把一个案子讲清楚呢?


1、提纲挈领的第一句话


无论案件的复杂程度为何,尽量在陈述前用一两句话概括纠纷的性质。例如,'本案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并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X公司是交易中的托盘方,货款差价实为借贷利息。'又或'本案的纠纷缘起于开发商一房二卖。开放商在和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予了李四。'


对于那些有经验的法官,成功的纠纷定性能够产生很强的代入感,在明了各方当事人的角色定位之后,对律师陈述事实的认同值自会飙升。


2、选择一定的脉络叙事


庭审伊始,尤其是在听者尚未完整构架案件事实时,过多的层次会使人不明就里。依稀记得有次对某股权转让案件做案情陈述的汇报,先着重讲了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形,又以股权变动为主线,附以其他的关键事实进行解释。两层事实显得主次不分,拖沓冗长。事后想想,对于此类当事人关系复杂的案件,莫不如按照时间顺序从头到尾陈述案情。至今,这依然是段难以忘怀的黑历史。


3、只讲结论,不讲证据,勿谈背景


在这个环节,我们只求客观陈述事实,无需就每一个事实'负责任'地向法庭出示相应的证据。因为此时法官通常不会对律师构建的事实提出质疑,对方当事人亦无过多的机会加以驳斥。如果实在担心力度不够,不妨在陈述后向法庭道一句'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会在举证阶段向法庭展示。'


总而言之,开庭陈述是要让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了解核心事实而明了案件的纠纷缘起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不提倡机械的背诵,但是提前准备一小段文字版并不断修改完善、烂熟于心,方行之有效。



二、严守程序的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阶段,是辨明证据真伪之过程。法庭只有对可纳为本案的证据经过筛选,才能以此作出最终的事实认定。在整个庭审中,此环节最为'谨慎保守',要求我们紧紧围绕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对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换言之,需要律师克制自己不断涌起的表达和抨击欲望,以免踏入雷区。


1、不要发表与质证无关的意见


情到深处难自控!尤其是我们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简直是无稽之谈时,心里便忍不住要拍案而起。但所谓质证,就仅是针对对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该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是后续法庭询问和辩论阶段的工作。


同样,轮到己方举证时,亦不要在陈述与证据不相关的事实,不然被法官一声令喝浇灭了心头的火热,难免影响庭审情绪。


2、不要急于展示己方证据


世间万物,皆循其道,庭审亦然。既然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平衡的对抗机制,一定有机会给我们充分展示己方证据。不少律师习惯在对方举证时,提出己方证据以证明相反的事实。而过多强调主张,不仅无助于己方观点的接受,反而会降低律师的专业印象分。尤其在后面的询问和辩论阶段,法官会认为你的观点都已经表达完毕,丧失了重点强调的机会。


其实,用那句富有大智慧的短句来作为举证质证环节的原则性纲领最合适不过'Less is more'!



三、直面事实的法庭询问


法庭询问,是法官对于其欲认定的事实网'查漏补缺'的过程。所提问题甚至是在开庭前就已存在的疑惑,对法官形成最终的内心确认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故在此时,要清楚、诚恳、全面地向法庭还原事实。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做到以下几点:


1、回答问题要直接


开庭时总有一种病态心理,是生怕法官没有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尤其是在表面事实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恨不得将案情从史前讲起,抖了N个包袱,讲了N个曲折,才最终来个恍然大悟。这样的回答方式,不仅是对法官耐心的巨大考验,更是对律师叙事功底的挑战。


正确的回答方式应是先给答案,再阐述理由。举例而言:法官问我们合同生效后是否有履行行为?回答首先应是'有(没有)',继而再向法庭陈述何时做了何事,有哪些证据予以证明;法官问我们股权比例是多少?回答首先应该是比例数字,再阐述股权的变化过程。毕竟,心存疑虑的时候总是焦急又难以忍耐的。况且,告诉法庭答案后再讲理由,叙事节奏上也会多一些从容。


2、法官连续快速提问时,答案要精练稳定


如果法官连续快速的提问,是其在快速运转的思维中寻求事实逻辑的缜密构建。此时我们的内心不仅不能崩溃,而应该坚毅且经得住考验。其实,连环问题多半不需要我们过多思考,便可以给出相应的答案。因此,在详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稳定精炼的答案应对连续快速提问,实为上策。


3、不回避


大部分案件,都不会是'all or nothing'的责任分配状态,如果法官问到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问题,做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淋漓的现实。毕竟,避而不答或被对方戳穿,结果都坏于坦诚相待。当然,不回避并不代表不解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商主体谨慎作出的决定,一定经过其内心考量,并权衡了利弊。因此,在表面事实对我们不利时,不妨倒寻当事人的彼时本意,这才是的解释他为何'出此下策'的最佳答案。


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已有明显的事实证明我们确实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百般否认不仅不能原地逆袭,反而会降低其他证据和陈述的可信度。开庭前,我们就同当事人沟通好诉讼策略,如果法官问起,便向法庭表明其的真实想法。但亦要向法庭强调,当事人之所以不履行案涉合同的原因,是案涉货物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如果继续按原价款履行当事人将亏损5000万元。同时,在案涉货物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后,当事人立刻积极同对方沟通,在对方还没有生产前便表明了履约困难,并没有造成对方实际损失。这样的应对策略,法官更易理解和接受,也增强了我们陈述其他事实的可信度。


时至今日,一直对于最高法院某位女法官在某次庭审中的教导铭记于心。'你们(当事人)在搭建交易架构的时候,百般想要规避法律。现在出现了纠纷,又千方百计的想要寻求法律的保护。要真想得到法律的庇护,就必须把事实本原讲述清楚。'


然,与人坦诚,方于己为便。



四、逻辑全面的法庭辩论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进入了庭审倒计时。在以法官为中心的审理方式中,前面三个环节的完成,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掌握了他想知道的一切。因此,我们的法庭辩论,更似英美法庭中结案陈词,基本持续一到两轮便会结束。所以,在一个终于可以相对自由发表意见的阶段,要把短暂的时间有效利用。


1、有层次的辩论


有的律师朋友把法庭辩论当成泄怒的最佳时机。大量排比佳句,气势如虹,一股脑的抛向对方。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对方捡漏的机会。在连珠炮一般的攻击中,对方完全可以在有限时间内找其最容易回答的问题进行解释。


因此,尽管在最后庭审阶段不应对自己要强调的事实有所保留,但是仍然建议将发言分层。有时在双方辩论前,法官便会讲明辩论发言次数。此时便应对此有相应的心理预期,究竟要在哪一轮说哪几个问题,并对问题加序排列。同时,语速尽量放慢,方便书记员的记录。


2、不要重复


庭审中的第二大心病,是总觉得法官没听进去!尤其我们发现在讲述重要观点时,有的法官'竟然'低头看卷。其实,法官并没有忽略我们的声音。不信你此时停止发言,法官会立即疑惑的抬头看看你,问'怎么停了,继续啊!'因此,即使是重要的事实和观点,如果已经在举证阶段和询问阶段清楚阐明,无须反复强调。



五、最后陈述----短!短!短!


'短'是最后陈述阶段的唯一要求。经过了长时间的庭审,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生理上都进入了疲劳期,最好的结束方式是向法庭表明,'坚持我方诉讼请求',来个漂亮的收尾。


庭审是一个永不可逆的过程。而这种不可逆,给我们带来的是对未知更多的恐惧和压力。其实,只要我们善于换位思考,在跨入法庭前,能揭开大部分未知问题的神秘面纱。而成功的庭审效果,只需要我们不断对事实加以夯实并对可预知答案反复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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