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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办案手记之一 ——死生之痛



作者:蒋飞,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学了七年的民商法,进中级法院后却被分到了刑一庭,从此成了一名审理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刑庭法官。日升月落,春去秋来,至今又是一个七年。


还记得当初政治部分配新进人员的时候,短发干练的刑一庭女庭长笑眯眯地去领人,对我说:“小伙子,慢慢学,好好干。”旁边的人事干部也笑着对我说:“你可是你们庭长亲自挑中的人!”我问庭长,为何会选中我而不是入院成绩排名第一第二的两个女孩,她说了一句我当时不懂的话:“咱庭的活,不太适合女同志干。”


刑事审判是一个法院的“脸面”,在法学院大家私下讨论时,都说刑事法官掌生杀予夺之权,能去刑庭我是十分高兴的。那时社会上在热烈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在餐厅一起吃饭时,我跟庭里的老同志开玩笑,问他从事刑事审判这么多年,是否已经可以被称为“百人斩”。他尴尬地笑笑,回答说死刑案件的判决数量是国家机密,让我讨了个没趣。


刚进刑一庭的时候,案子对我来说,就是一本本摆在桌面上的卷宗。检察院送来的案子立案后,卷宗都是先送到庭长办公室里,她上午把卷看完,下午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的复杂程度、疑难状况,把案子分到不同的承办人名下。我刚到刑庭的时候,分给我的都是事实清楚,被告人基本认罪的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常常是下午的两三点钟,庭长手里拿着几本卷到我们办公室,很亲切地喊我:“小刘,再给你两案子。”我说好,双手接过卷宗,有一种莫名的神圣感。


办理刑事案件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阅卷,此后的提审、庭审、合议、汇报、裁判等办案环节,都必须在认真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展开。公诉人指控,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尸检报告等,曾经在不久的以前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命案、罪案,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层层过滤,以材料的形式,用文字在我面前徐徐展开。


第一次看到犯罪现场和尸体照片的时候,我的内心还是有强烈反应的,本能地排斥那些带着死亡气息的东西。在黑暗的夜里或偏僻无人的地方,发生过的罪案,我都要一一去面对,逐一审查细节。杀人,分尸,抛尸,焚尸……虽然我是个无神论者,但看到血迹满地的现场和横陈一边的尸体,心里还是会有异样的感觉。犯罪案件,集中展示的是人性的丑恶,儿子杀死父亲,丈夫杀死怀孕的妻子,第三者绑架杀害本夫或本妇,抢劫,强奸,贩毒……这里没有人心的美好,没有不可突破的道德伦理底线,每一个案件揭露出来的,都是溃烂流脓的烂疮。


阅卷过后要立即提审被告人。因为那个时候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无论多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也只有一个半月。45天,扣掉周六周日节假日,再留出开庭合议汇报请示的时候,能留给承办人的时间真的不多!


看完卷宗,我常常觉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罪大恶极罪无可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事间开玩笑,说咱们这活,根本用不着大学生,高中生就能干!可当我拿着提押票从看守所里把被告人提出来,面对这个穿着 “某某看守所”或红或黄马甲的年龄各异的男人女人,我有时候会疑惑,没有满脸横肉,没有穷凶极恶,这个如此普通的男人女人,和卷宗里各种材料指向的那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下罪恶行径的被告人,是同一个人吗?刑法上讲证明标准时,常常要提“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可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个虚化的内心标准,法官的感觉是不能做数的,审理刑事案件,还是要看事实和证据。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定罪若没有问题,量刑就成为一个纠结。特别是牵涉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时候,杀还是不杀,就成为一个让我在心里反反复复纠结难断的问题。


我办理过一起发生在高中校园门口的情杀案件。被告人二十岁,技校毕业,被害人十七岁,某县一中高二的学生。两人好了两年多,情热时如胶似漆,可被害人升入高中认了另一个男孩做“干哥”,就冷淡了被告人,并提出要和被告人分手。被告人不愿意分手,几次到被害人就读的高中门口去等她,堵她,反反复复地纠缠,并因此被被害人的“干哥”带几个人打了一顿。


案发当天,被告人又去找被害人。他买了一些她爱吃的零食,裤兜里放了一把水果刀,打了个出租车到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门口,拦住了中午放学外出的被害人。他对被害人说,要是你不跟我好了,咱俩就一块死。被告人问:“我再问你一遍,你还跟我好不?”被害人答:“你别再缠着我了,我死都不跟你好了!”被告人掏出了刀,先捅了被害人腹部一刀,被害人捂着肚子跑了几步,被告人追上她又举起刀朝她背部扎了几刀……然后被告人举刀抹了自己的脖子,划的不深,他捂着流血的伤口上了停在一边的出租车,躲到两人以前常常约会的湖边。当天被警察抓获归案。


被害人的父母早年离异,母亲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当这个单亲母亲接到通知赶到学校时,被害人已因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奄奄一息。被害人的母亲将受伤的女儿抱在怀里,十七岁的女孩对母亲讲了最后一句话:“妈妈,我疼……”就再也没了呼吸。


开庭当天,被害人的母亲带着几十个人,在法院门口打起长达十几米的白色条幅,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开庭前我接待了被害人的母亲,她是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小学教师,曾担任某小学校长,个子不高,气质温和,是个很通情达理的知识女性。我请她控制情绪,配合法院的开庭审理工作,帮助维持庭审秩序,撤销法院门口的横幅,她很配合地照做了,确保了当天的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被告人刚满二十岁,白净瘦削,身形单薄,脸上还带着稚气,声音怯怯的,对犯罪过程和自己的杀人故意供人不讳。到最后陈述的时候,我问他还有什么要说的吗,他在旁听席上寻找被害人的母亲,喊她“阿姨”,说请求阿姨原谅他。被害人的母亲眼眶红了,把脸别到一边不看他。他的眼神黯淡了下来,顿了顿似乎努力鼓起勇气,面向审判席对合议庭说他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他很爱她,愿意为某某(被害人)偿命。


被告人是家里的独子,他的父亲是一位在农村集市上开小饭店的农民,他来法院找我,说把家里唯一的房子卖了,又借遍了亲戚朋友,凑够了二十万,愿意代儿子赔偿,希望我能给被害人的亲属做做调解工作,争取不要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我也是农村出来的孩子,深知对于被告人的家庭来说,独生男孩意味着什么。他是希望,是父母活下去的动力,是传宗接代的根。被告人的父母已年近五旬,无法再生养一个孩子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们的晚年,将如同两根被掐掉灯芯的蜡烛……一件罪案,要破碎两个家庭,说实话,我不忍心。


我数次约谈被害人的母亲,希望她能接受赔偿款,谅解被告人,但无论我怎么说,她都坚定地摇头。她说:“我不要钱。孩子是在我怀里没的,我只要他偿命。”她给我讲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的艰辛,讲母女相伴时的点滴温馨,讲女儿在她怀里呼吸渐渐微弱的细节……讲一会,就抹抹泪。劝了几次以后,我不忍心再给她做工作。这起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学校门口的故意杀人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已经不存在恋爱关系,被告人系为了满足自己的占有欲而有预谋的杀害他人,无投案、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近亲属拒绝接受赔偿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杀人偿命,这在被害人亲属心里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而且判死刑立即执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又有什么理由不为她实现她心中的公正?


经研究决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给被告人送判决书的时候,他对自己被判死刑并不意外,表示要上诉,同时请我转告他的父亲,说自己这辈子对不起父母,让爹妈不要再救他了,好好过日子,照顾好他妈。


经省高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最高院复核确定,准予执行死刑。作为他的主审法官,我陪他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亲笔记下了他的临终遗言,亲耳听到刑场上划破空气的那一声清脆的枪声,目送他倒在泥土中,结束了二十岁的年轻的生命。法医检验,确认死亡,拍照证明,火化尸体,通知家属领骨灰……执行死刑那一天我忙碌于繁琐事务,下班后专门喊了几个要好的朋友吃饭,破例喝了一大杯白酒。俗话说“酒壮怂人胆”,我虽自认不是个怂包软蛋,但一个“人”,特别是一个美好人生刚刚开始的年轻人的生命在我面前消失,我的心灵依然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震动。这个时候,只有热热闹闹的气氛,相谈甚欢的朋友,还有那杯中的酒,可以让我远离死亡的气息,远离心里说不清道不明的迟疑犹豫。


这是我在刑庭判决并实际执行的第一个死刑犯,他走后很久,我总觉得阳台上影影绰绰的似乎有东西。进门就打开所有的灯,紧贴着妻子收拾家务的脚步屁颠屁颠地从一个房间追到另一个房间,不停地跟妻子说话,让房间里始终充满人声笑声。温柔的妻很细心地察觉到我异样的情绪,周末的时候,她拉我去逛街,精心挑了一块翡翠观音,用一根红绳穿好给我挂在脖子上,贴肉收好。


我是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佛像挂在我脖子上也就是块石头,无法安抚我内心的困惑。后来与一个同学深谈,他开导我说:“一个死刑案件要经过两次审理一次复核,最高院都核准了你的案子,这说明你判的没有错!不是你要杀他,你只是一个判断者,他是命,十七岁的被害人也是一条命,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话对我如同醍醐灌顶。是啊,法官不是官,刑事法官的所谓生杀予夺之权,只是局外人天真的想象。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案件的结果由事实和法律确定,我需要负责的并不是每个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结局,只要我尽最大努力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案子结束了,我不必再想。这块土地上,每天都有人出生,都有人死亡,法官不是神,无法怜悯众生,只能寄希望于时间,抚平所有人心里的伤痛。


该案结束一年多以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再一次表达了国家限制死刑严格适用的立场,明确对判决死缓的被告人可以依法限制减刑,解决了“生刑太轻,死刑太重”的问题。对刑事法官来说,意味着在“杀或不杀”之外,出现了可以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利益的第三种选择。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谁都无力改变,但幸好,未来是更加光明和更加温暖的。


在日复一日的审判实践中,我从最初的毛头小伙,成长为一个沉稳的刑事法官。七年过去,我慢慢懂得,当初女庭长说那句话并不是对女孩子做刑事案件的能力有怀疑,相反,她认为女同志做刑事审判一样出色,而庭长自己,本身就是一朵绽放在刑事审判中的铿锵玫瑰。庭长在刑事审判的道路上无悔地走了三十年,深知个中五味,作为曾经的年轻姑娘和现在一个年轻女孩的母亲,她不忍心挑走那些跟她女儿般大的年轻姑娘,让她们如花的青春,早早就开始接触人性的黑暗,早早就要面对,定夺生死的沉痛。而我那位可敬的同事,判决多少死刑,对他来说绝不是可以拿出来吹牛炫耀的成绩,相反,每一次一槌定生死,都需要久久面对自己的内心,暗夜里无数次扪心自问:这个案子,我是否无愧于心?


冬日早起晨练,见小区的喷泉景观池的水快干涸了,十几尾放养的小鱼缩在一块浅水中,无助地游来游去。我很兴奋地捡了个塑料袋,用手把它们一条一条小心地捞起来,捧回家养在塑料桶里。在萧索的冬日每天在室内看着它们游来游去,是生活里的一抹亮色。


这些鱼是最普通不过的品种,应该是市场上卖的那种用来喂乌龟的小鱼苗,既没有绚丽的颜色,也没有飘逸的身姿,可这都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我不忍心看着它们死去,我想让它们活着,我愿意为此而努力。或许我做的事没有任何意义,但至少这些小鱼们在乎,这一条在乎,那一条在乎,这一条,这一条,这一条,也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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