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一项成就使得意大利半岛的法律变成了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自然法的另一项成就是自然法与习俗相结合。自然法的第三项成就是促成了美国和法国大革命发生。
文 | 饮水思源
来源 | 饮水思源的法律博客
70年前,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着二战的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军政要员的审判,历史上称为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只是军人,军人以服从为天职,他们没有统治这个国家,他们只是执行命令而已,不应对执行命令负责。这是否预示着一战后的“莱比锡审判”死灰复燃?莱比锡审判中对900名战犯指控,最终只有2名战犯被判有罪,而且这2名罪犯后来也逃脱了。但纽伦堡审判,战犯终究没有逃脱。指控犯罪的检察官反驳到:关键不在于是否服从,而是在面临野蛮的犯罪,存在比服从更高的义务。最终法官支持了检察官,在面临犯罪,真正的问题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的选择上是否可能。
这是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较量中,后者获得了胜利。意大利都灵大学的登特列夫教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写成了《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利用历史叙述的方式来考察自然法的功能,并结合哲学研究的方法,为法律提供了道德的基础,用批判与包容方式审视自然法,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法哲学研究领域。
自然法究竟具有什么功能?登氏鲜明指出,自然法的一项成就使得意大利半岛的法律变成了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自然法的另一项成就是自然法与习俗相结合。自然法的第三项成就是促成了美国和法国大革命发生。
自然法是对实证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的超越。登氏指出,新托马斯主义和以往的自然法认为存在连续的自然法传统,登氏认为在过去的两千年中,自然法观念经历了一系列的深刻变革,根本不存在一部历史能够描摹单一而统一的自然法传统。登氏指出:与其说自然法的功能在于产生一种外在的尺度,并通过这一尺度来衡量实在的制定法,不如说在于解释为何置地理的、文化的、语言的或者种族的差异于不顾,将人类置于义务之下遵从统一的人类法律。
中世纪的解经家和经院学者认为自然法是内在的和道德的,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基础的,人类法律的支持者承认纯粹人为事物相对于源于上帝本身的事物的次要地位。但自然法学说的功能在现代发生着变化:自然法的有效性从神圣意志转化为人类理性本身的能力。自然法学说变成了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激进主义。正是这种推动力量引导着美洲和欧洲的革命情绪。三者结合起来,赋予旧词以全新意义。
登氏在于证明:自然法的有效性超越了自然法得以运用的任何既定的知识框架。那么不就恰好证明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猜疑:自然法的原则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吗?但直到18世纪自然法的支持者有一个基本共识:法的创造和实施预设了一个适宜于全部理性心灵的最小的共同道德。自然法思想可以解决折磨实证主义的难题,登氏视图确定那些不同观点的法律思想家之间可能的对话空间。
法不仅是使人服从,还要使人有德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表明,处于自然法理论核心的道德理性决不能被法律哲学轻易抹去,有效回应了强权等于公理。登氏实际上给法律哲学家们提出了一项挑战,使他们能够切身审理和评判对自然法的历史辩护。法学如果不能回应自然法所提出的问题,那么就无异于在对极权主义政体的法令正当化的过程中,充当了仅次于主谋的同谋!
《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的攻击点是用自然法的现代概念所具有的实践和哲学的力量揭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短处,在战后法学得到了一些重要回应。其中,哈特承认法在道德的维度上,古典实证主义存在着重大盲点。自然法有效的“最低内容”,它来自于“行为中被普遍承认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基础存在于关系到人类、环境及目的的基本真理中”。登氏促成了实证主义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的过程。
正像正义是普洛透斯之脸一样,变化无常。自然法在历史的流变过程中,也具有流变性。当然作为应然法律永远是对实然法律的修正,因此法律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保持正义性,“自然法”的情结反而不会消失,而是在检验现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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