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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
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7
98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
本,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重要体现,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
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老年人优
待和服务工作,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欢迎,产生
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
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
21
个部
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
2005
4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
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
60
岁以上(含
60
周岁)城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和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在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低保对象中的
70
岁以上(含
70
周岁)老年人,可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2
(三)各级政府可设立
“尊老金”
对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
高龄老年人的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社区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
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优待
(一)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
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积
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
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为患有慢性疾病或
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三)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要落实规定的各
项医疗优惠政策。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体
检。
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一)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
务和优惠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二)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
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码头等都要尽可能设置老年人
候车、候船、候机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标志。城市地铁、
公共汽车等对老年人收费给予优惠,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三)收费公厕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3
(四)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一)政府主办的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
益性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或票价优
惠,并设置明显标志。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
年人要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
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对老年人要实行票价优惠,为老年文
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各地各部门要
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各
市县制定的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园等优待政策,全省范围的老年人
同等享受。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
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
质服务。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
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
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4
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
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
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六、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
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
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的养
老服务体系。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
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
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收养老人补贴等多种措施,
积极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
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养老机
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电视
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
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立名目,向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费
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日
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等;规范行业行为,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资质等级
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和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术水平;改
5
革养老服务收费核准制度,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放宽服务项目收
费核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七、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老龄工作
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入议
事日程,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养老服
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老年人优待服务
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涉老职能
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和行
业特点,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三)各级政府及其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
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
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和推进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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