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殊方式”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并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提到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三种国有资产交易的方式,并对不同资产交易方式下需要进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即招拍挂);2.非公开协议转让。除了以上两种方式,根据国资委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国法律体系下还有一种特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定义和主体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划转程序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2.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3.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1. 划转双方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 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 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 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 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 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 划转双方的内部批准:划转双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划转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划转双方的外部批准:根据出资人的性质、层级和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具体的批准程序。
(1)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4. 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宜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5. 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审计结果或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划转依据;
6. 划转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 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 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 纠纷的解决方式;
(8) 协议生效条件;
(9) 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7. 无偿划转的实施:划转双方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和划转协议,进行账户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获得的外部批准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详见本文第三条第(三)项,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划转双方还应当根据各批准机构的具体产权管理制度推进相应的报送批准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批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批准机构应当审查如下材料:
五、律师就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六、 结语
注释:[1]本文所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要讨论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的产权划转,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相关特殊规定执行,在本文中不详细展开讨论。
作者简介
谢 昕
广信君达合伙人,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市律协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授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董秘资格、中国并购公会授予的并购交易师资格。曾任上市集团公司法务总监多年,执业后专注于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证券与投资并购、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等。
黄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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