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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法律实务探析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殊方式”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并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提到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三种国有资产交易的方式,并对不同资产交易方式下需要进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即招拍挂);2.非公开协议转让。除了以上两种方式,根据国资委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国法律体系下还有一种特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定义和主体

《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定义如下: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实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包含: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国家出资企业都可以实行产权无偿划转,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才可以实行产权无偿划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则不在此列。[1]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划转程序

(一)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2.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3.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管理办法》第二章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需要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 划转双方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 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 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 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 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 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 划转双方的内部批准:划转双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划转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划转双方的外部批准:根据出资人的性质、层级和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具体的批准程序。

(1)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4. 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宜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5. 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审计结果或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划转依据;

6. 划转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 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 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 纠纷的解决方式;

(8) 协议生效条件;

(9) 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7. 无偿划转的实施:划转双方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和划转协议,进行账户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一) 划转双方的内部批准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 划转双方的外部批准

《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获得的外部批准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详见本文第三条第(三)项,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划转双方还应当根据各批准机构的具体产权管理制度推进相应的报送批准程序。

(三)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审查的材料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批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批准机构应当审查如下材料:

1. 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 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 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 其他有关文件。
其中,《工作指引》的第七条特别针对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报送的申请材料等文件提出了详细要求。

五、律师就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我们在上文第四部分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业务需要获得的授权与批准进行了剖析和整理,其中提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经过划转双方的内外部“双重批准”,根据我们的经验,相关的批准机构在审查划转项目资料时,除了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划转双方提交审批材料外,还要求划转双方提交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划转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律师事务所需要查阅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和划转双方的公司章程等材料,核查划转双方的性质、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等,确认其是否为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划转的适格主体;
(二) 拟划转资产的情况分析
律师事务所需要核查拟划转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租赁情况、权利限制情况、有无经过审计和清产核资等,确认拟划转资产是否存在导致划转无法执行的瑕疵;
(三)无偿划转方案的概述、方案的合法性分析以及方案中与拟划转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员工安置方案、资产划转协议等内容是否合法;
(四)资产划转所涉及的内部审批和外部审批是否已经完成
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转批准方关于划转事宜出具的相关规定、划转双方的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当前划转需要获取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如划转双方内部的授权与批准、划转双方上级管理公司的批准等。
(五)资产无偿划转完毕后所涉及的有关账务处理和工商变更登记处理

六、 结语

以上为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法律实务的一些总结,以及根据实务经验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业务流程的探析,供大家共同交流学习。

 注释:[1]本文所述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要讨论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的产权划转,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相关特殊规定执行,在本文中不详细展开讨论。


作者简介

谢 昕

广信君达合伙人,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市律协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授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董秘资格、中国并购公会授予的并购交易师资格。曾任上市集团公司法务总监多年,执业后专注于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证券与投资并购、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等。

黄 拓

广信君达专职律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国际商务硕士,中山大学金融学学士,专注于公司证券、股权投资并购、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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