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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宋清艳

图片来自网络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一、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二、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

我国国资监管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三、无偿划转的程序

1、可行性研究:形成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由董事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核: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相关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6、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7、账务调整及工商登记: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相关法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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