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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法学遭遇种种劫难的伏笔

所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除了概念逻辑的混沌不清外,所指向的理论对象也似是而非。所谓“学派”视角的任何论争,都很难深入堂奥,都有占山为王、抢杠大旗之嫌,终然陷入意气之争。

 


文| 谢晖

来源 | 流浪者的法律博客


近世以还,人类建立法律、组织交往、构造秩序,不再一味执着于来自上帝的终极启示,或者寻求逻辑的永恒支点,反而求诸人们司空见惯的社会事实和洒扫应对的日常生活,即从人的立场出发,安排法律、协调交往、营建秩序。于是,经验这个向来并未受社会精英们特别关注的词汇走向前台,成为学术实践和制度安排的关键词、主题词、核心词。实证的科学思潮和精神,不仅是人们认识自然的独一无二的工具,而且渗透到对人类心理、社会、文化、法制诸领域的研究。


具体折射到法律和法学领域,以人们的生活和交往经验为基础而立法、执法、司法,是法制建立和运行的不二之选;以经验(无论生活经验还是逻辑经验)而不是以先天启示为基础所展开法学论述,是包括历史法学、规范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法人类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同学术流派所争相置喙的领域和话题



显然,这和之前法制与法学的经院主义风格大异其趣。尽管法律必须是、只能是一个包括了事实、规范和价值的人类交往的逻辑体系,但要其纲举目张、统领袍袖,须首先解决纲领所在。因之,究竟是由价值结构规范与事实,还是由规范统领价值与事实,抑或寻求第三条道路:由事实推导价值与规范?这是当世法学三大流派的基本分歧所在。


尽管规范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等都可以被包含进法律的经验研究和科学努力的范畴,但前者更关注逻辑经验,而后者更关注社会交往—生活经验,因此,两者分属两途,各自在其经验研究领域为法律和法学的“科学化”而努力。于是,法律和法学的经验之维尤为昭著。这样,自然法学和广义的法社会学尽管都以外在视角看待法律,但毕竟在研究内容上暌隔甚远,故反倒和基于内部视角看待法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比,关系更为疏远。




近四十年来,我国的法学前二十年取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终极论断,似乎格外关注法律得以立基的社会基础和经验依据——其凌空蹈虚、人云亦云,八股教条、抄袭照搬之况众所周知。它不但没有有力支持法律的成长,反而为法学遭遇种种劫难埋下伏笔,因为这是一种意识形态支持和权衡的结果,而不是学术自由探索的学理。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目标与法律须臾不可分离的关联被人们所广泛认知,法治化成为社会改革的目标取向也越来越被人所接受,因之,在国家快速立法之外,法学研究也纷纷把精力投注到法律内部视角,笃力于法律内部的逻辑研究。于是,真正立基于学理视角而对法律的外部研究并未认真展开,法学在不同视域上的学术竞争尚未到来。


所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除了概念逻辑的混沌不清外,所指向的理论对象也似是而非。在两种经验(日常生活经验和制度规范经验)研究尚没有形成概念明晰、逻辑自洽、蔚为体系的理论之前,所谓“学派”视角的任何论争,都很难深入堂奥,都有占山为王、抢杠大旗之嫌,终然陷入意气之争。




民间法本身是个经验的概念,因此,民间法研究可谓典型的经验研究。尽管其研究内容,既可能是出自规范交往的生活经验,也可能是出自经验积累的制度总结,因此,既可能偏向于人类学/社会学视角的经验实证,也可能偏向于规范分析视角的逻辑实证。关注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如何决疑解纷的研究,就属于前者;而关注在国家司法中如何运用民间规则,并把其或者结构在裁判规范中,或者结构在案件裁判的事实论证和理由说明中,就属于后者。


一直以来,我在倡导民间法研究时,强调对这两者的并重或不能偏废。前者是观察民间法实存样态的生活经验基础,用于发现日常生活交往中的经验法则;后者是提升民间法实用功能的逻辑经验基础,用于对国家法内部的模糊、冲突或空缺予以拾遗补缺,并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更新和发展,规划未来国家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民间法研究在内容和对象视角的这两种路向,不但已是一种事实,且在此事实中预示着其各自向社会法学和法教义学裂解的可能。


本期刊出的的三篇论文,分别是杨戴云的《法律的判决与习俗的无奈——采自黔东南台江、雷山苗区的几个实际案例》、张秋凝等六位中央民大本科学生的调研报告《唐卡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为例》和廖学川的《浅谈京族生活中的习惯法意蕴》


按照本文对民间法作为对经验法则研究的两种路向之分,前文虽然有向逻辑实证研究迈向的尝试,但又不自觉地把其视角挪移到国家通过司法判决对民间法的消极影响上来。后两文则纯属对民间法、民间文化进行经验实证、并提出法律保护建议的作品。我以为,三篇文章可能存在的视角和方法互补,或许比其内容更值得关注。


本文将刊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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