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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旅馆、商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案 例】一日,韩女士和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因结账先后问题发生争执。服务员看两人争执愈发激励,赶忙上前劝阻,超市的两名保安员也闻声赶过来。这时,王先生已经对韩女士大打出手,保安边报警,边竭力劝阻,但仍不能制止。最后韩女士的左眼因受外力过大,导致视网膜脱落,花去了大笔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条件有限,只能赔偿一半。韩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商场中受到的伤害,商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韩女士向商场主张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及有关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元。

  【评 析】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于管理人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一)第三人侵权,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二)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损失能够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管理人也不许承担责任;(三)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保障义务,被侵权人损失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由于商场服务员和保安人员都尽力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保职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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