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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对赠品质量负责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新《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后果负责。

从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的经济行为特点分析,商业赠与和一般民事赠与有很大差别。第一,商业赠与的行为主体中,一方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第二,商业赠与行为的目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点。经营者通过附赠行为,诱使消费者放弃与他人的交易而选择与其交易,以增加自己的商品销售量,从中营利;第三,商业赠与行为本身也存在营业性。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把赠品和商品放在一起进行价格上的综合考虑,这在经济行为上与买卖两件物品过程中进行讨价还价没有差别。所谓免费赠送,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换言之,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钱款,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经融入或者均摊到付费商品中。因此,附赠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容剥离,免费赠送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要求对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的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以所购商品为主,不要被赠品所迷惑。同时,在获得赠品时,切记让销售商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等,证明赠品的出处,为以后维权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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