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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行业4条“霸王条款”

1.气量无法核实的,未使用煤层气采暖或制冷设备的居民用户,按2mз/日计算。

    点评: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2.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点评:此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按实际用量实行收费,不足最低用量的,按最低用量收取费用。连续3次不能入户抄表,从第三次起,按前4个月的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算(水电气行业)

     点评:此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有如下格式条款:乙方(用户)要管理好庭院室内外管线及各种用气设施,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有偿委托甲方维护;如发现问题不报告而自行处理或未履行管理维护责任,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对各自产权范围内发生的各种事故,对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含对方人为故意破坏)”

上述格式条款的权利义务安排,不符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于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工商机关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天然气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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