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使用格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快捷降低交易成本,缺点是提供一方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制定一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先制定并且不允许解释和更改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遵守执行,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违反了《合同法》、《消法》等法律规定。

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协议管辖条款有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其中是否采取了以合理方式或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予以认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消费者注册成为第三方平台用户时,对《服务协议》大多数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服务协议》往往有十几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虽为黑体但字体均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对此,可以认定不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1524号生效的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支持消费者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

二是协议管辖条款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行使,对消费者的诉讼行为造成不便,甚至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难以正常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三是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应采取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所以,认定《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原创】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网购合同中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网络购物,如何确定管辖
网购纠纷管辖协议引争议法官:加重维权成本不合理
网购遭侵权,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信行业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