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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非公开发行所得股票及新三板股票是否征收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8月发布的《个人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税》:请问,个人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限售期满后,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尚无法规予以明确,视将来具体情况而定。2、对于转让非公司发行取得的限售股票,不存在免税规定,因此转让所得同样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前对转让新三板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股息红利就要区分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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