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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导致意外坠亡,捉奸者应否赔偿?各地法院审判案例汇总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一对已婚男女酒店偷情,不料被女方老公带朋友捉奸,男方翻窗到空调外机上,结果从6楼意外坠亡。男方家属为此起诉女方及女方老公等人索赔1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男子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该男子的死亡与女方、女方老公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被捉奸引发的坠楼伤亡案,屡见报端。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对于捉奸者是否应对坠亡者承担赔偿这一问题,各地法院裁判思路和结果不一致。

以下为各地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1

捉奸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湘11民终1113号

法院认为,从情理上来讲,梁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来朋友一起“捉奸”,符合人之常情。另一方面,梁某朋友来到丽华华鑫酒店十二楼后,没有采取过激或明显不当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亦证实,梁某等人将房门踢开与杜某业坠楼落地相差6秒,可以推断双方没有正面接触,梁某与朋友的“捉奸”行为与杜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梁某等人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梁某的妻子主动邀请杜某开房的行为,虽有违伦理道德,但其主观上不可能预见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致杜某死亡的侵权行为,其与杜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最后,丽华华鑫公司对酒店十二楼发生较长时间踢门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措施不得力,且酒店房间窗户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窗户限位装置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判决丽华华鑫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不无当。

·(2019)闽02民终6193号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起因系阳某与上官某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被上官某的丈夫高某发现。不论高某当场有无向阳某表明其身份、有无表现出要殴打阳某的语言或行为,阳某出于“做贼心虚”的心理,逃离事发房屋,系正常的本能反应。事发的出租房一楼大门须刷门禁卡才能出入,按照正常的、较为安全的逃离路线,阳某发现该情况后,应从二楼走廊的窗户破窗而逃,这一点从上官某的询问笔录中其推测阳某应该是从二楼窗户可以看出;而从阳某在四楼走廊一侧的水槽、窗户上所留下的足印、手印来推断阳某极有可能是从四楼窗户坠落身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阳某理应知道从四楼坠落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其仍然选择从四楼坠落,该行为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退一步而言,即使当时高某搜寻阳某的目的系为了殴打阳某,阳某未能逃离现场的后果最多系被殴打,也不至于发生坠楼身亡的后果,故高某搜寻阳某的行为与阳某坠楼死亡的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高某无须对阳某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故要求高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上官某的责任问题,上官某在本案中没有加害行为,亦无法认定上官某对阳某的死亡有过错,故要求上官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8)浙0784民初10298号

法院认为,夫妻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对婚姻的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与社会公德相悖,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徐某作为第三人王某的合法丈夫,当得知妻子出轨后,徐某出面制止妻子的不忠行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行为合情合理且正当。因徐某是盲人,其无能力独立完成制止妻子的不忠,故让自己的亲友帮助也是客观所需,并不为过,也无不当,且各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受害人马某做出过任何的语言威胁和肢体冲突。

马某的死亡是马某本人为躲避被抓现行,在逃跑过程中自己从四楼窗口坠地受伤而亡,与被告徐某行为无关。马某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2018)鄂9005民初2060号

法院认为,陈某和陈某的朋友一同去捉奸,但并未敲门或进行言语威胁。康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的康某,其在得知敲门的是罗某的丈夫陈某时,虽产生了恐惧、害怕心理,但这种心理不足以促使其到位于五楼的窗外进行躲藏,其完全能够辨别到陈某进入房内对其可能造成的伤害远远小于到五楼窗外进行躲避时所产生的伤害,也完全能够意识到在窗户外面进行躲藏所产生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康某坠楼身亡是其在躲藏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忽所致,陈某、陈某的朋友捉奸行为虽不理智,也不提倡,但该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罗某听到其丈夫陈某敲门时,只是给康某说敲门的是陈某,并未指示、教唆或诱导康某到窗外进行躲藏,康某到窗外进行躲藏,超出了被告罗某的预见可能性。

因此,其与康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康某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2018)鄂9005民初2060号

法院认为,李某与受害人葛某系情人关系,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李某的丈夫孙某邀约朋友等对李某与葛某进行捉奸,葛某爬上空调挂机是想离开现场,结果意外坠楼死亡,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调查认为属于意外事件,葛某的家属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某及朋友的行为与葛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构成民事侵权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葛某的家属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捉奸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016)豫03民终452号

法院认为,王某因怀疑妻子聂某与牛某有不正当关系,出于“捉奸”目的与其三个姐姐到牛某与聂某共同租住的民房,强行从聂某包中掏出钥匙,并实施了踹门、强行闯入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该行为直接造成牛某心理恐惧,牛某为躲避伤害,自行扒住阳台准备离开时,由于自身原因坠楼,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

对于该损害结果,事件的起因原告有过错,牛某自身躲避方式不当是损害的直接原因,但王某与其三位姐姐强行闯入的行为是造成牛某心理恐惧、作出错误选择的重要因素。根据该事实,王某与其三位姐姐对其共同实施的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王某与其三位姐姐共同承担15%赔偿责任。

·(2015)宣汉民初字第1752号

法院认为,李某因怀疑蔡某强奸其女友,手持一把长约五六十厘米的马刀到南苑宾馆寻找蔡某讨要说法,后躲藏在该房间窗户外的空调外机柜上的蔡某见被发现,在下空调外机柜的过程从8.5米高处摔至巷道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在该事故中,李某持刀进入房间,致使躲藏在该房间窗户外空调机柜上的蔡某恐慌,是造成蔡某坠落死亡的直接原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秦昊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主要(50%)民事责任。

·(2019)辽1403民初198号

法院认为,从卷宗的所有证据材料看,温某和张某的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晚张某的丈夫李某中途返回家中取充电器,发现家中室内有烟味,巡视一圈后发现温某在其阳台上,随后温某为了躲避从阳台坠落死亡。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夫妇对温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温某的行为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故温某的家属主张李某夫妇对其儿子温某死亡结果有关系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考虑到温某在李某夫妇家中坠亡的客观事实,李某夫妇应当就某的死亡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故本院酌定李某夫妇赔偿温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729.65元+丧葬费28,574.00元=29,303.65元的50%,总计14651.83元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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