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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司法救济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振希 陈小平  更新时间:2010-03-04 15:22:26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多有常见。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纠纷也就随之显现。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受害方该采用何种措施进行权利救济?提起诉讼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该如何认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般来讲,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可见,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
二、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时另一方的法律救济。
2003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民政部门不能受理胁迫结婚之外的任何婚姻纠纷。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一律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此种情况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的地方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相比较来看,这两种司法救济方式,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较为妥当。
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但按照行政诉讼处理的话,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完全得到确认。也就是说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无效,并不完全导致婚姻关系当然不成立或无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达到当事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目的。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则比提起行政诉讼更加顺畅。
三、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的几点争议问题。
其一,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当事人是结婚行为实施人还是结婚证上所记载的那个人?笔者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为实施结婚行为的具体人,而不是结婚证上所载明的那个“虚假”的人。一个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本人的,结婚行为是由本人实施的。则这种行为,只能对实施结婚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应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其二,若使用虚假身份证的人下落不明,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时,该如何处理?有的观点认为,在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被查实,且其又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便不再明确,此时法院不能违反程序受理此类案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的真实姓名或具体地址不明,只是被告身份的部分要素或情资不清,而不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讼的就是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因而,应当认定有明确的被告。”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使用虚假身份证的人下落不明,只是不能认定当事人真实身份,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若难以查明其真实身份,则应以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姓名为准。
其三,提起民事诉讼时,是提起离婚之诉还是确认之诉?如果对婚姻成立没有争议,且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当提起离婚之诉。如果对婚姻成立与否存在争议的,可参照民事诉讼理论上的确认之诉。婚姻法既已对婚姻成立的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成立与否的确认之诉时,自然便有了根据。
参考资料:
1、王礼仁,《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体认定和诉讼程序》,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2、周庆华,《涉及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诉讼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期;
3、郭敬波 郑秋妍,《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诉由选择》,载人民法院报;
4、民政部《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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