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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各朝代 女性社会地位都是怎样的

 

  明朝的“贞节”观念对女性的压迫比宋朝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古代女性到底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还是如影视剧女主角一般能文能武?实际上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有起伏的,在各个朝代都有其特点。

  商代女性可以领兵打仗,还可以主持祭祀

  殷商时期,正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晚期,女性有着相当的地位。根据甲骨卜辞记载,有一批女性在政治、军事上被委以重任。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能征兵组成军队,并作为主帅征伐敌国。不仅妇好一人,商代常年有一批女性驻守边防抵御外敌,或担任地方长官。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商代贵族女性还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后也能像男性那样配享祭祀,这一点是后世女性难以企及的。

  周朝时,采集经济转变到农耕经济,男性劳动能力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情况有所变化,但母系社会之风尚有遗留。最早的一批古姓,如: 姬、姚、姒、妫、媿、姞、婤、嫪、姜、娄、嬴、妘等,多以女字为偏旁,这一习俗可以视为母系社会的烙印。然而史籍中记录的周代女性名字,并不是属于自己的独特称谓,只能显示父亲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当中的嬴,可以看出她来自嬴姓秦国,文是指她丈夫晋文公,而这个女子的个体,却独独被掩盖了。

  周代的社会序列中,夫妇关系列于君臣、父子之前。《周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因此,男女婚恋问题十分受重视,官方在仲春之月举行祭祀活动,以令男女聚集,男女配对不予禁止,鳏夫寡妇促其再婚。

  春秋战国时,有女子参与政事的个别事例,比如秦国宣太后、赵威后、田齐君王后,但这是特定情境下的特定角色,不具有普遍性。

  与此类似的是汉代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比如以吕后为代表的两汉太后涉政。还有贵族妇女被封侯,拥有爵位和封邑,像汉高祖刘邦封长兄妻子为阴安侯;吕后封萧何夫人为侯, 樊哙妻子吕媭为临光侯。另有其他女性展露出过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刘安之女刘陵常年在长安替父搜集情报,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及其心腹冯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巨大贡献。但总体来讲,两汉贵族女性政治权力具有不稳定性和局限性,她们的政治权力,是男权的衍生,女性本身依然处于附属地位。

  到了唐代,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女皇帝武则天。 “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属”,公主们公开参政,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参与了王朝的更替,诛灭“二张”、光复唐室有功,权势显赫,“仪比亲王”。上官婉儿得到中宗赏识,令其“专掌制命”。

  汉代女性有很大的再婚自主权

  周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自由度较高,自己物色对象甚至私订终身的情况,在《诗经》中屡有展现。《国风·郑风·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这说的是男女邂逅,情愫暗生。《国风·召南·摽有梅》“求我庶士,迨其吉兮!”一名单身女子公开征婚,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尽快行动。离异女性虽然哀怨,但可以从容再嫁。对于男性来讲,也不会歧视再嫁过的女子。《小雅·我行其野》“尔不我畜,复我邦家。”就是说,你不再爱我,那我就回家去。

  而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马相如;汉武帝本人的母亲王太后,在嫁给景帝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先嫁平阳侯再嫁大将军卫青;武帝外祖母臧儿也是嫁过两次。

  汉代女性除纺织缝纫之外,也承担部分田间山头的劳作,她们还需缴纳赋税、承担徭役。汉朝女子也有充当医生的,如义姁以医术得幸于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杀汉宣帝皇后许平君的淳于衍,是太医署的女医。班昭不但续写《汉书》,还为后宫讲学、撰写《女诫》,她可算是中国早期的女性知识分子代表。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从事起了饮食业。

  从三国开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大动乱的时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开放的时代。女性自主择偶和再嫁司空见惯,文学作品中有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再嫁女性遍布各个阶层,曹丕的甄皇后、刘备的穆皇后、孙权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滞留匈奴生下二子,归汉以后改嫁董祀。魏晋“女中名士”谢道韫,有林下风气,退可吟诵“未若柳絮因风起”,进可在动乱中抽刀杀敌。

  唐朝对女性继承财产有了苛刻的变动

  北魏冯太后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余年,她支持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个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资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财产。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权、再婚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

  唐朝承袭了北魏均田制,但对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变动,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资格受田。女子还要恪尽职守,除家务劳动外,为家族生育抚养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亲族。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产是她自身的嫁奁,若是改嫁,就连嫁奁也会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自己无权追讨。根据《唐户令》,出嫁的女儿,除了妆奁,没有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若该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后称为户绝,女儿可以继承父家资产;唐初对亲女继承户绝遗产,尚无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后逐渐倾向在室女,唐文宗时规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点点不孝、夺产的意图,就没有继承资格。

  宋代基本上继承了上述唐律规定,并对绝嗣户的女儿继承作了补充:如有出嫁的女儿离婚或守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回到父母家,被称为归宗女,继承权视同在室女;户绝财产全部分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如果女儿均已出嫁,财产中的1/3给出嫁女,其余并入官府。户绝的财产继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儿,原因在于在室女要承担祭祀和承立门户,并保护父系财产不外流的责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遗嘱,分给女儿一些财产,但这个是没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两朝亦承继了唐宋的规定,但对无子寡妻所继承的财产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哪里有什么财产继承权呢?不过是将亡夫财产转个手,交给家族安排继立的嗣子,自己从此在嗣子手里讨口饭吃罢了。

  宋朝女性改嫁被认可,明朝号召寡妇守节

  至于贞节观念,宋代是其全面确立的时期,但从观念确立到民间普遍执行,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认可的,比如范仲淹的母亲曾经改嫁;王安石因儿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让儿媳改嫁;李清照还因改嫁所托非人,向官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行为,并因此坐过牢;陆游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学大家程颐还默许家族中的女性晚辈再婚。

  元代为响应部分汉臣的要求,官方对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设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权归属夫家,剥夺再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甚至陪嫁妆奁的处置权,但这些限制并没对妇女再嫁产生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妇女守节强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寡妇守节可为家庭争得旌表的荣誉,又可以免除差役,牺牲个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划算的买卖。从此之后,抱贞守节之风大盛,甚至出现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二千五百余人,约为此前两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导民间妇女守节,本身还执行宫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后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后16妃陪葬长陵,仁宗朱高炽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镇,才废除了这项残忍的制度。

  清朝入主中原后,再次提倡和宣扬贞节观。《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节妇;殉家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声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仅在福建,“闽南十三县明清两代守节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

  总之,古代女性在受教育、就业、财产继承、人身自由、择偶和再婚、参政议政方面,其权力与男性相比,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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