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主张因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高额的惩罚赔偿金令企业苦不堪言,他们其中或有因管理不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有因保管不慎,遗失劳动合同的,在实务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索取双倍工资”的劳动者。“谁主张,谁举证”,企业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自身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也即是说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国有句俗语:“捡了芝麻丢了瓜”,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订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采取恰当的保管方式,可以规避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抱存侥幸心理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弊大于利。
而有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根据实务中的操作,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01
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并且应当要求劳动者填写入职审批表等入职表格,建立合理的公司档案保管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公司人员人事档案,以免顺手牵羊,反咬一口的情况出现。
02
企业与员工未能当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要求员工先行将劳动合同签好名,企业再行盖章,以免出现企业盖章后员工不进行签名并且企业未将劳动合同收回,员工控诉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03
如若有员工用工满一个月后,仍坚持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规避偿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才能避免用工风险,更加平稳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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