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 75号文 从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购进蔬菜 | |||
内 容: | 我公司是一食品深加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购蔬菜并加工后出口。蔬菜主要有两种:一是我们向农户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由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提供销售发票。这些发票都可以抵扣。财税【2012】75号文下发后,规定这些原料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想请教的问题是: 75号文执行后,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蔬菜发票能否抵扣?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应该不属于流通环节,他们是初级农产品提供者。 以上请解答,谢谢!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根据山东省国税局对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蔬菜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
答复单位: |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12-11-12 15: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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