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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有哪些税务风险?
取得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有哪些税务风险?
 

    问:若单位善意取得的虚假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无法重新取得合法发票。请问善意取得虚假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哪些处罚?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了不符合规定发票。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对此没有善意与恶意之分,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企业要十分注重此类问题带来的税收风险。由于企业取得这类发票税务处理,将人为的减少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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