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六安市一市民站车顶表演 驾驶人及表演者均受处罚
据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通报,9月23日14时56分,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接到网友反映,称有人在六安市市区驾驶机动车,车顶上一男子单腿站立,做出弯腰、后仰等危险动作,并传来视频。该视频引起六安市公安局、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度重视,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迅速行动,展开调查。15时19分大队民警于车顶站立男子舒某某取得联系,通知该男子立即到案接受处理。23日20时16分,车顶站立男子舒某某与车辆驾驶人程某某主动到案。
经查,9月23日上午,安徽省六安市太平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六安八方门整装定制馆进行商演活动广告宣传,邀请舒某某进行街头车顶平衡场景魔术表演。舒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直站在车顶上,做单腿后仰、弯腰及站立动作。整个过程仅使用一个起固定作用的鞋子作为道具,全程没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引起广大市民及网民关注。
号牌为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由驾驶人程某某驾驶。驾驶人驾驶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六安市市区主要道路通行,通行过程中舒某某站着车顶进行表演,吸引路人关注。
驾驶人程某某驾驶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搭载乘车人舒某某站在车顶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程某某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
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舒某某站在车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之规定,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站立在皖N3Q60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顶的违法人舒某某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同时,大队民警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该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愿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检讨和道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重拳出击!全市范围内严厉整治!
蔡小雪:关于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
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交通行为可作为处罚依据(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上海,一男子骑自行车途径十字路口时,因未下车推行,被交警罚款30
驾驶证审验业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