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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喊“要死一起死”的乘客 法律威慑力还不够
原标题:对高喊“要死一起死”的乘客 法律威慑力还不够丨周知
北京一女子公车上抢方向盘 大喊:要死一起死
文 | 王倩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后,三天两头就有乘客骚扰司机的新闻。
15日上午,在北京顺义945公交车上,一名女子因对刷卡显示扣费金额有异议,和售票员起了冲突,先是拿起后车门的灭火器,想要喷射,失败以后,把灭火器扔在了地上,随后又冲上车前想要抢司机方向盘,还高喊“要死一起死”,被随车保安拦住。警方赶到后依法将她行政拘留。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15条性命的恶果已经显露了抢夺方向盘或者袭击司机的巨大危害性。北京这位高喊“要死一起死”的女子,再一次促动社会思考,对类似事件该如何处理,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最近也有媒体统计,在裁判文书网上,仅2017年一年,全国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驾驶的案例。这36起案件均由检察院起诉,被告乘客均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到刑事处罚,刑期在一至三年。
而涉罪案件中,大部分攻击司机、导致危险发生的乘客,最终都被判处缓刑。沈阳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交通事故类案件,统计更为全面。该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理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其中20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只有2起案件适用了实刑。
为何大部分是缓刑呢?更多可能是出于“罪名过重、定罪审慎”的考量。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3年,最高可达死刑,并不是一个“轻罪”。
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司乘冲突,多是因为上下车的问题、车票问题,甚至仅仅因为司机提醒乘客不要乱扔垃圾、不要吸烟、往里走走等“小事”。而多数的冲突最终也没有酿成大事故,相比起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行为,乘客此类行为确实显得“轻微”。
因为量刑起点相对较高,司机袭击乘客的案例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处理的更谨慎、更“宽大”。
(11月13日,四川资阳。一女子喝着豆浆、吃着油条上公交,吃完后将塑料袋放在公交车引擎盖上,被司机劝阻后,她辱骂公交司机近半小时,嚷嚷“有个方向盘了不起啊”“有本事往嘉陵江里冲”。公交公司正考虑制定“委屈奖”。)
这还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追究刑责的案件,现实中更多的司乘冲突,其实连缓刑都不会有,往往都现场调解处理。考虑到这类闹事的乘客年龄大、事后认罪态度好等因素,就大事化小了。这种刑法不究或者轻究的现实,客观上对类似行为是一种纵容。所以怎么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就是当下需要考量的问题。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1月9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讨论中,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一种建议。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比如可视情节判处一个月到六个月的拘役。这样法官在判实刑的时候就更少顾虑,也更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过去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过重,所以不得不过多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如果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就可以综合考量具体行为和后果的严重性,即便后果不严重,如果是在危险路段采取了风险很大的行为,也可考虑追究刑责。当然,量刑幅度还是要适当,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警示意义,而不是一味强调“重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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