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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79章 精解

导读:

 

“和大怨,必有余怨”说明化解怨恨不能在“大怨”产生之后,而应当“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或“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道德经》第6364章),在怨恨产生之前尽早化解于无形,而以自由约定形成的契约明确个人权利与义务就是这样的解决之道,只有订立契约,避免对约定事项的投机之争,才能确保没有怨恨。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提到的契约涉及权力者,因此属于社会契约问题,也就是权力者与天下百姓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体现在“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也就是百姓推举圣人的过程中,如果这个推举过程书面化就是选票。“贵以身为天下者,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者,乃可托于天下”,作为权力代理人,应当为“寄托”天下的民众负责,因此,从权力代理契约关系来看,圣人执左契而掌权,不能以权力责于天下人,只能通过“以百姓心为心”的法律来问责百姓,相应地,天下百姓通过法律问责当权者。此外,圣人“不责于人”还因为“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66134974章)。因此,权力不可问责于人,只有法律才能问责于人。

 

所谓“有德司契”指的是通过订立与履行契约以避免纷争,人人各得其德,契约是创造价值的平台故“有德”,契约也是价值分割的手段。正如王弼所言:“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相反,所谓“无德司彻”指的是利用权力奴役百姓,征收苛捐杂税,有为而破坏价值,所以无德。

 

契约反映了道之无为法则,履行契约就是遵循道之法则,才能有所收获,故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这也体现了道与功利的一致性,即得之于道的价值(德)。自由契约反映了“道可道,非常道”(《道德经》第1章)协商过程中相互妥协带来的约定,是道与法的连接纽带,道行天下通过契约得以实现,包括作为社会公共契约的法律以及普通民众之间的契约。

 

原文: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译文:

 

和解大怨,必然留下余怨,这怎能算是好办法呢?所以圣人拿着契约而不以权力责罚他人。因此,创造价值在于按照契约行事;反之,强行纳税终将失去一切。天道公正不偏,总能给予善道者以利益。

 

注释:

1.        和大怨:和,调解,和解;大怨,很深的怨恨。

2.        安可以为善:安,哪里,怎能;善,指好的解决之道。

3.        执左契:执,拿着;左契,指契约凭证的一方。

4.        彻:周朝税赋方式,即十取一的税法。


------ 摘录自《以道莅天下》中文第2版。有兴趣的朋友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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