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奖官网的最新消息,瑞典斯德哥尔摩当地时间5日中午11时30分,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在当地的卡罗琳斯卡医学院揭晓,爱尔兰医学研究者威廉·坎贝尔、日本学者SatoshiOmura以及中国药学家屠呦呦荣获了该奖项。
这是我国科学家,第一次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细心的读者注意到,屠呦呦并不是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的院士,甚至没有博士学位、留洋背景。诺奖授予非院士的屠呦呦,表明这一奖项看中的不是学者的头衔,而是真实的学术贡献。 ——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就曾授予日本岛津制作所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工程师田中耕一,在国际学术界引起广泛议论。——但是,作为青蒿素的发明者,获得诺奖的屠呦呦却不是院士,是耐人寻味的,这也折射出我国科研评价体系存在的弊端。
其实,早在屠呦呦2011年获得具有诺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之前,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就曾做出预言,非院士屠呦呦和另外一位中医科学家值得获得诺贝尔奖。当时“非院士屠呦呦”很让人觉得刺眼,感觉是饶毅拿此批评我国的院士评审制度,现在,屠呦呦真获得诺贝尔奖,关注者当然要追问,为何取得世界级学术成果的她没有被评为院士呢?我国评审院士,实行的究竟是什么标准?
据媒体报道,屠呦呦曾多次参评院士,但都没有成功,具体理由不清楚,但知情者透露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青蒿素的成果界定不明。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曾指出,青蒿素的发明,一直是我国引以为豪的科技成果,但是,却存在成果归属难以确定的问题,进而,这一成果没有得到足够的表彰和奖励,而在长达40年的时间中,屠呦呦的成果在国内也没有被得到公认。
虽然在这一成果中,她扮演了三个“第一”的角色:当年是她最先把青蒿素带到523项目组(代号为“523”的疟疾防治药物研究项目);是她最先提取出有100%抑制力的青蒿素;也是她做了第一个临床实验。但是,在中国医学界,不少人认为,523项目是一个庞大的计划,很多人做了贡献,是不能把奖给屠呦呦一个人的。而直到拉斯克奖颁给屠呦呦,这种争议还没有平息。很显然,既然有成果归属的争议,屠呦呦要在中国这样的学术环境中,评上院士,是不太可能的——其他人会反对,为何给她院士,功劳难道都被她一个人占了?
二是屠的同事评价她,“比较直率,讲真话,不会拍马,比如在会议上、个别谈话也好,她赞同的意见,马上肯定;不赞同的话,就直言相谏,不管对方是老朋友还是领导”,这种“性格”在院士评审中,显然也是不受欢迎的。类似屠呦呦这样,有重大学术贡献,却没有评上院士者,在国内并非个例。“吃香”的是那些善于搞人际关系,讨好领导者。
那么,拉斯克奖和诺贝尔奖为何就能把成果归为屠呦呦呢?这与国际学术界的学术规则有关,在团队和个体之间,团队的整体贡献很重要,但并不能否认个体,个体的学术贡献,如果在团队取得的成果中,起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应该把主要成果记给个体,而不是由团队平分成果,在拉斯克奖和诺贝尔奖颁奖者看来,屠呦呦的贡献是最大的,因此,可以把奖颁发给她个人,而我国在评价学术贡献时,团队和个体的关系,并没有处理好,以往,十分强调团队贡献,而忽视个体,否则就是自私自利,而近年来,一些领导,不管是不是课题组的实际负责人,都动不动成为成果的第一作者,把团队的贡献作为个体的成果,屠呦呦取得的成果,属于几十年前的,为此,对其成果的评价,奉行的是团队原则,即使有关学术机构意识到屠呦呦的学术贡献最大,可也不愿意按照学术规则去界定,担心触碰了既得利益。
我国当前的学术评价,包括院士评审在内,都存在被利益因素纠缠的问题,学术评价存在行政化和利益化的倾向,在院士评审中,存在跑要、公关现象,青蒿素的成果归属几十年没有定论,有学术贡献而缺人脉资源者,被边缘,反映出我国的学术评价体系并不健全,并没有坚持按学术原则和学术标准,处理个体和团队的关系,真实评价学者个体的贡献。从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我们应该反思学术评价体系,在学术评价中,要对个体在团队中的贡献实行学术同行评价,这样,个体的原创价值和集体的贡献,都会得到客观评价,从而激励个体在追求学术理想的同时,与团队进行紧密合作。
撰稿 探针/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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