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事实,怎样证明连续分居两年以上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口头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留有心计,注意做好分居事实的证据保全工作。
原被告2005年2月认识并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决定分居,并签署了一份分居协议书。期限为两年,分居期间双方约定不同房,并对收入、债务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分居两年后,原告以已分居两年为由起诉离婚。
被告辩: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书写的,并未实际履行,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履行过该份协议,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和之情形,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判决:
一、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实际履行了《分居协议书》。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证明原、被告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决原、被告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分居协议书》已经履行,在庭审中被告坚称虽然签订该分居协议,但分居协议并未得到实行履行,不能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离婚。
透过本案,可以看出,协议不仅要证明已经签定,而且还要举证证明协议的实际履行。
建议:如果分居,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收集分居的租房证明、人证、交费单据等间接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夫妻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从而确定双方以分居满两年的事实。由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均不同,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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