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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精讲之——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纯套路!



作者/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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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期我们来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一阵我陆续遇到好几个败诉案件,都是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总体来说这一回复虽不像前几个那么晦涩难懂有争议, 但程序太过复杂, 一句话, 都是套路,一不留神就被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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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我们来说说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定义。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其做出过明确定义,干货君就不给你们编定义了,大家可劲理解吧,反正就是你不想让人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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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认为这一回复非常简单,其流程不过是“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直接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判断权交给了第三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流程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

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对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初步判断;

(二)经初步判断认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履行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情况;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行政机关对于不予公开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存在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根据这一条,干货君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正确的判断流程应该是这样婶的:

行政机关初步判断属于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征求第三方意见——百分之九十九的第三方都会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再判断不予公开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的情况——如不存在再判断一下能否区分处理——最后作出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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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虽然理解起来很简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出现问题,干货君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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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判断权是在行政机关,不是在第三方,很多行政机关将疑似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一律转给第三方,让第三方去判断是不是涉及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完全错误的,在法庭上,法官大大审查这一点时,是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说明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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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法律规定的是“应当”不是“可以”,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认定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必须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最近我遇到好几个案子,申请人要求公开全村一千多户的拆迁补偿情况,行政机关按照涉及个人隐私答复了,却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进入诉讼程序后,愁眉苦脸问我怎么办,对于他们这种自己挖坑自己跳的敬业精神,我也是相当佩服!



       对于这种涉及千八百份征求意见的事,压根咱就不能用这条来答亲!如果你实在不知道怎么回答,请翻看干货君公众号里第一篇文章,十种不予公开的答复,总有一款适合你,千万不要这么折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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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一个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另一个是:“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也就是说,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这一篇写的好轻松啊,干货君很开森,下一篇写什么还没想好。欲知后事如何,只能听下回分解了。



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与其空喊口号,与其吐槽、抱怨

不如,从一点一滴的实务做起!

                                  ——干货君



以上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欢迎交流讨论,你们的留言干货君都会认真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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