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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业主大会要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胜诉(天津2016案例)
   

  本网于2月17日报道的“业主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案,日前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审法院作出的支持业主诉求的判决依法得到维持。

  此案由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引发。涉案业主潘某表示,他购买的新房入住没几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已大不如前:绿地被毁、监控被拆、私搭乱建……很多业主对此非常不满。为保障生活环境、质量,业主们以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与该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业主大会作出的聘任涉案物业公司作为上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宣判后,被告业主大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业主们的诉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关于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潘某、刘某等六名业主以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关于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业主撤销权,法律依据明确。上诉人业主大会所提交的《致水畔花园业主一封信》中明确载明与涉案物业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投票。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上述决议作出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外,本案中各被上诉人行使业主撤销权针对的是上诉人的决议,并不直接涉及《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行使业主撤销权理由充分。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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