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300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7号)第十条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6、《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六、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以下企业法人除外:
(1)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2)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3)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4)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2、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3、甲级机构除具备1、2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4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3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4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2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3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评价范围中的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4项(2)的规定。
(5)近4年内至少完成过1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1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4、乙级机构除具备1、2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2)资质范围中的每个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4年内审批(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4项。乙级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1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至少应当配备1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近一年内未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资质。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附件4。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机构可从环境保护部官网首页登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资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送至或寄至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首页(http://www.mep.gov.cn//)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资质申报系统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045 (010)66556047(传真)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中午11:3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机构从环境保护部官网首页登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资质申报系统”,按照2015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寄送环保部行政审批大厅。环境保护部根据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专家评审
环境保护部委托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由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技术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三)审查批准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环境保护部作出准予资质的决定,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环境保护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五)分类办理流程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具体情况,将申请事项按其不同的审查工作程序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事项需经司长专题会讨论并提交司务会审议后起草批文;B类事项需经司长专题会审议后起草批文;C类事项可直接起草批文。
2、各类事项的划分原则
(1)需经司长专题会讨论并提交司务会审议的事项(A类事项)
Ⅰ、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事项。
Ⅱ、首次申请资质的申请事项。
Ⅲ、经司长专题会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司务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司务会会议纪要签发后,对A类事项中拟批准或不予批准机构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2)需经司长专题会审议的事项(B类事项)
Ⅰ、调整评价范围的申请事项。
Ⅱ、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Ⅲ、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事项。
Ⅳ、其他认为需要提交司长专题会审议的事项。
司长专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对B类事项中拟批准、不予批准机构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可直接起草批文的事项(C类事项)
Ⅰ、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申请事项。
Ⅱ、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事项。
3、A、B两类事项受理后,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4、有关审查结果的文件,以部公告形式报分管部长签发。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三、审批结果
环境保护部对于批准和不予批准的资质申请以“公告〔20XX〕XX号”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XX年第X批)的公告》。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十四、结果送达
环境保护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批准资质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查结果(文书)和证书送达;不予批准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将审查结果(文书)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045
(二)电话咨询: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综合处(010)66556428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行政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中午11:3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2号线、6号线到车公庄站,从B出口方向向南走70米在向东走200米。
十九、公开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文件受理后,可通过环境保护部官网环境影响评价专栏http://hps.mep.gov.cn/zzg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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