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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非马的逻辑思想及辩论性
发布时间:2020-04-01 13:04:19   来源:文档文库   贡献者:之所以99   
                                                                    

试论《白马非马》的逻辑思想及辩论性

在中国思想史上,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命题有相当的影响。对于他自己的这一得意命题,用他自己的话说是:“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公孙龙子长笺》)。

如果说“白马是马”,人们一目了然,可是说“白马非马”却容易让人产生异议。长期以来,有些论者由于不理解公孙龙对“白马非马” 命题所阐明的逻辑思想内容,简单地斥之为违反逻辑,违反常识的诡辩,斥之为割裂个别与一般的形而上学谬说,并说“就连三岁小孩也要讥笑其荒唐”(《中国逻辑思想史稿》)。但仔细阅读《白马论》,我们会发现,这是一篇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的概念论。本文将从逻辑思想与这场历史大辩论实际的辩论性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逻辑思想

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命题,对逻辑学作出了贡献。公孙龙在论证“白马非马”时,对“白马”与“马”两个概念作了逻辑分析,明确地区分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在公孙龙看来,“命形”是“马”这一概念的内容,“命色”是有色之马的〔“白马”〕概念的内容。这些内容在逻辑语言上说,也就是概念的内涵。由于“马”与“白马”在“命形”与“命色”这两个内涵有严格的区别 ,不能把它们混淆为一。白马(色与形)=白马,是“不旷”。但如果说 白马(色与形)=马(形),则是“旷” 。因为“白马”的内容超过 了“马”的内容,它增添了“色”;而“马”则离了色,只有“形”的内容。所以“白马”异于“马”。

“白马非马”不仅是说明“白马”和“马”两个概念的关系,而且还从逻辑上指出了种属概念之间的区别。《白马论》开头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马”是指形,“白”是指色,这就是他区别“马”与“白马”两个概念的主要根据。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人”和“白人”的关系时也说过:“如果有人说‘白’与‘人’,是同一物,这我们上面 曾已说过,若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白混淆为同一涵义则不仅相反的事物将混一,一切事物皆将混一。”(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译本 )亚里士多德为了使“一个名称有一个命意,而专指一个事物”把“是一个人”与“是白的”的涵义分开,这和公孙龙认为“白马”异于“马”是“命色”与“命形”不同的意见是相似的。

在《白马论》的最后第二段,公孙龙说:“‘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有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这段话的意思是:人们通常说的“有白马不能说没有马”,那是离掉白的说法,从逻辑意义上理解,是撇开了“白色”的属性,即对“白马”进行抽象,把“色”撇开,从而概括为“马”。如果不撇开“白”这一属性,不是从“白马”推演到“马”,那么,有白马就是有白马, 不能说有马。由于撤开了马的色,色离形,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有白马为有马,实际上只是有马为有马罢 了。“言马所以名形也”,因此,只能称为有马,也不可以称为“马马”。在这里,公孙龙把色的属性和形的属性区分开来,即从内涵方面区分出“白马”与“马”的概念,同时,提出了一个较为深刻的逻辑观点,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人们觉得有白马可算作有马,在思维过程中实际上已是概念概括的逻辑推演,把下位概念的特殊属性撇开、减掉,从而过渡到上位概念。

《白马论》结尾的一段话,公孙龙的逻辑思想表述得更清楚:“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 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他明确地指出在“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中,“白马”和“马”的区别在于“有去取于色”与“无去取于色”。“马”是不取其确定的颜色,所以各种颜色的马,包括黄马、黑马等都可以算“马”。但取“白马”就不同了,由于是取有确定颜色的马,所以黄马、黑马等都因颜色的不同而被排除掉了。这样,他就用色的属性把“白马”与“马”区别开来,把“白马”跟“黄马”、“黑马”等区别开来,同时也肯定了“白马”、“黄马”、“黑马”的内涵包括“马”的内涵。

上述可见,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是通过色与形的离合分析,明确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关系。他这种分析方法跟以外延分析为主的形式逻辑不同,其着重点在于内涵。这是公孙龙逻辑思想区别于形式逻辑以及墨家逻辑的独特之处。这种分析方法在逻辑史上是别开生面的,是公孙龙在逻辑学上的一个贡献。

二、辩论性

在古代汉语里,“是”字有两个含义:一指“属于”,二指“等同于”。如:“张三是人”,“张三”是“人”这个属概念中的一种概念 ,这里的“是”为第一个含义。再如:“他是张三”,“是”则为第二个含义,即“等同于”。在第二例中,主语和宾语可以互换位置,语句意义保持不变,第一例则不能互换。这样,与“是”对举的“非”,也就相应有了“不属于”和“不等同于”两个含义了。下面将通过分析原文中的“非”字来探究其意义。

“ 白马” 和 “马”是一对具有真包含于关系(属种关系)的概念,用它们只能 构成“白马是马”,“有马是白马”,“有马不是白马”等直言判断,如果构成“白马不是马”则这个直言判断就是假的。可是,公孙龙偏要说“白马非马” 。这里问题的焦点是“白马非马”中的“非”字作何解释?公孙龙在 《白马论》中曾说:“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这里明确规定了“非”的含义。按照公孙龙这些话“非”字应作“异”、“异于”理解,“异”就是有区别、不等同的意思。所以“白马非马”应作“白马不等同马”的解释。

而在时人眼里,它偏偏又是前一个含义,“不属于”。公孙龙似乎故意与世俗的庸见开玩笑,他没有再简单不过地指出“非”字的歧义,因而引起了大辩论。

毋庸置疑,当时如果有人一开始就指明“白马非马”中“非”的歧义 ,这场历史性大辩论也许就不会发生。这里,涉及辩论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概念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从理论上讲,一场辩论要合乎逻辑地进行下去,明确基本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列宁说:“如果要进行论争,就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明确概念,这是形式逻辑所讲的,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即概念所揭示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具有这种本质属性的有哪些对象。只有在明确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辩论双方才能相互了解各自通过概念(组成判断)表述的思想观点,才能产生对这些思想观点的意见——赞成或反对,才能进一步引起对这些思想观点的辩论——证明或反驳。

然而,明确概念还不是辩论的充分条件。真正意义上的辩论,不仅要求概念的明确性,还进一步要求概念的一致性。概念的一致性要求辩论双方对辩论中,特别是辩题中的基本概念有一致的定义、共同的理解和把握。

在“白马非马”的辩论中,由于对“非”的不同理解,公孙龙所要证明的辩题是“白马不等同于马”,论敌们所攻击的辩题却是“白马不属于马”,双方展开证明和反驳的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辩题,因此,不能说是一场真正的辩论。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k/doc/e7bd98966bec0975f565e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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