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我国登记程序的启动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否则登记机关无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比如询问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是物权人、原因行为是否存在等,这与实际权利人的直接利益相关,必须明确。(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假如登记机关不能如实、及时地对有关事项进行登记,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公示的作用,进而降低登记机关的公信力。(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规定属于兜底条款,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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