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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从产生至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不断深入,其内涵表述日渐趋同。关于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归类和表述中,形成共识的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①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对传统个人私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改革和超越。经济法确认社会利益本位原则,就是要运用经济法具体制度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②综合效益原则。经济法的综合效益观所追求的不再仅是一般的经济产出最大化,更是宏观成果、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福利等诸多因素的整合。同时,经济法的综合效益观还是社会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效益的有机结合。③实质公正原则。经济法的实质公正原则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资源、地区、产业、竞争4个方面。在资源方面,经济法要解决的是资源稀缺性和开发利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地区发展方面,需要经济法运用实质公正原则、整体调整方法对地区经济关系、部门经济关系、企业集团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调整;在产业结构方面,经济法可以通过有选择性的限制、扶持、鼓励等措施,调整和规范生存权与发展权在优势产业与弱势产业、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间的公平配置;在竞争方面,公平竞争的实现有赖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行使和保护而实现。④有效调制原则。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包括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a)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调制应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场合,不应当有国家对经济的调制;即使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调制也要恪守谦抑;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调制。(b)调制法定原则揭示的是,经济法以法律形式授权政府可以也应当对经济生活进行调制,从而使得政府能以合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介入市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结合。(c)调制适度原则是有效调制的一项弹性原则,指政府调制经济的范围要和目的要合理,调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兼顾调制的需要及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d)调制绩效原则是指国家对经济的调制应当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从而满足社会整体对效益的追求。⑤维护经济安全原则。核心内容包括: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独立、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防范不至于因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和(或)损失过多的国民经济利益;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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