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以来,建筑行业又颁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建筑业自纳入营改增以来,在该行业引起了高度的关注,不仅是因为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而且营改增以后建筑行业的计税方法选择、合同签订、队伍选择、经营分析都将发生颠覆性改变,那么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或参与者,又该思考些什么呢?需要思考的问题很多,今天昌尧讲税先给你讲讲建筑业“营改增”后我们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根据36号文件相关规定及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第(七)款建筑服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通过分析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以清包或甲供工程方式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既可以选择一般纳税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呢?选择什么样的计税方法才是对企业有利的呢?这对我们建筑企业来说,将提出了更高的筹划要求。
首先我们得理清一下工作思路,到底是先有税还是先有合同,很显然是先有合同这种行为才会出现选择纳税方法,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合同签订得好与不好对我们后续纳税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我们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脱钩的话,那将会对企业税负产生很大的不利。
例如:某建筑企业A,2017年承包一项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价为1500万元,甲供材料3500万元,部分安装及装饰工程对外分包,分包金额为350万元,自行采购辅助材料700万元,那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会有什么样的纳税差异呢?
从上表,我们不难看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我们需要交纳增值税12.25万元,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需要交纳增值税33.5万元,如果你不懂其中的筹划点,那么很有可能你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你认为对发包方开票税率低。
那么营改增以后我们到底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呢?
首先我们得清楚,不同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那些变量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这里我们仅测算应纳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净利与净现金流。
一般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11%-自购材料金额(1+17%)*17%=应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应纳增值税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式我们不难看出,影响应纳增值税的不仅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税,还有自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那么我们假设: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设:(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为A
则可计算得出:A/(1+11%)*11%-自购材料金额(1+17%)*17%=A/(1+3%)*3%,自购材料金额(1+17%)*17%=7%A
即:自购材料进项税额=7%A
也就是我们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我们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掉支付的分包金额)的比率为7%时,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当我们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我们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掉支付的分包金额)的比率为>7%时,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当我们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我们建筑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掉支付的分包金额)的比率为<7%时,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你是否清楚了,你的企业该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了呢?持续关注昌尧讲税,您将获得不一样的筹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