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处以罚款的标准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导致事故发生的,除依照本法第91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罚款,两者同时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依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予以撤职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为了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出“罚到痛处”的精神,本条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本法第5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18条列举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此外,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有规定。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处以罚款。罚款以其上一年的年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发生事故的等级确定具体的比例。事故等级越高,罚款的幅度越大。具体是: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这里没有规定固定的罚款数额,主要考虑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规定固定数额的罚款,数额低了对于一些高收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无关痛痒,起不到应有的惩戒、震慑作用;数额高了,一些收入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又难以承受。因此,本条规定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罚款,更为科学、合理。同时罚款的比例较高,最高可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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